对于走私象牙制品的如何定罪量刑,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发表以下法律意见:
1、关于罪名及量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象牙制品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场海关查获
2、关于涉案数量、价值与量刑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分以下四种情形:
2.1 情节较轻。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 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2.3情节特别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2.4 减免处罚情形。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现场海关查获
3、关于珍贵动物的范围及核定价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3.1 珍贵动物的范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Π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3.2 核定价值的依据。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珍贵动物的制品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录1和附录Π所列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核定问题的通知》(林濒发〔2012〕239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价值。
4、核定象牙制品的价值的专门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一根未加工象牙的价值为25万元;由整根象雕刻而成的一件象牙制品,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由一根象牙切割成数段象牙块或者雕刻成数件象牙制品的,这些象牙块或者象牙制品总合,也应视为一根象牙,其价值为25万元;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一根象牙切割或者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按上述价值标准核定的象牙及其制品价格低于实际销售价的按实际销售价格执行。
作者呼吁:“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公民保护野生珍贵动物从拒绝购买开始。
吴国雄 海关法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现居深圳。
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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