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3年2月19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2013年3月7日,李某某等人因涉嫌轮奸被依法批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6日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9月11日,李家法律顾问兰和透露,李某某辩护律师向海淀区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以及2013年9月7日12名国内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和法医学界专家的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并提出被害人、专家证人出庭、现场勘验、非法证据排除等六项申请,并且4处监控视频曝光,其内容涉及本案一些关键争议细节。
2013年9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件案子看似普通,但由于李某某的特殊身份、媒体的介入以及案件曲折的发展过程使这个案件甚嚣尘上。
2013年10月11日下午,北京市一中院发布消息称已经收到李某某强奸的上诉材料和相关卷宗,五名被告人中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一中院经过审查后发现移送的上诉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案件受理条件,现已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2013年11月19日,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二审,上诉方提交新的视频证据,但未获法院采信。2013年11月27日10时许,北京市一中院对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法院宣布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李某某强奸案一经媒体报道,即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社会各界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平台发表了对于本案的观点,网友们在微博、论坛等各种平台上发表自己的观点。民众对李某某案的关注,以下几点启发值得我们思考。
律师应该严守执业规范
李某某一案不仅涉及未成年犯罪,还涉及强奸,均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范畴。但据媒体报道,该案在审判过程中,不仅被告人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在网上泄露,还将被害人的姓名公布了出来。审理期间的各种传言甚是热闹,无论是媒体还是街头巷尾都对本案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然而,我们注意到律师竟然也成为本案的“主角”,陈枢的“嫖娼说”,李肖霖的“无性关系证据”,陈有西的“政治迫害论”等等。这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对本案的审理、当事人还有社会公众带来了较坏的影响。
律师的保密义务
所谓律师执业中的保密义务,是指除法律、法规或者行业规范有明确规定以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在处理委托事务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有关委托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信息。
设定律师保密义务的意义从一方面是基于委托人利益的考虑,即委托人不应当因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而致使自身权益受到额外的侵害;另一个方面是基于律师自身及行业利益的考虑,即律师对自己在执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信息不负作证义务。
对于律师保密义务,我国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中有以下规定,《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2004年3月20日起试行的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9条规定:“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第57条规定:“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第58条规定:“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第59条规定:“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以上规定,明确了律师保密义务的内容、主体、除外情形、保密期间等要素,尤其是2004年3月20日起试行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相较2001年11月26日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有关律师保密义务的规定,有了明显的进步。
本案中的辩护律师违反了多项保密义务,甚至俨然成了案件进展的代言人,不仅仅谈论案件的审理,而且对于案件的审理进行评判。对于案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仅仅没有注意保护,反而利用这些掌握的信息,公开谈论、曝光,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我们认为,律师应该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信息和隐私,要切实履行好律师职业的保密义务。
律师应该严格遵守执业规范
这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律师工作改革发展不断推进,律师队伍规模不断壮大,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律师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截至2014年底,我国律师已达27万多人,律师事务所已达2万多家。新《律师执业规范》第78条规定了禁止不正当竞争,不许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不许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律师之间不应该相互攻讦。然而,本案中同案的辩护律师之间,甚至不同阶段的辩护律师之间,极尽诋毁之事,让民众为之大跌眼镜。
律师要严格注意自己的言行,辩护律师无论代理案件期间还是辞去代理案件期间,不能随意接受媒体的采访,毫不顾忌地发表言论和对案情的判断,这样的行为既干涉的案情的审理,又不尊重当事人的委托,同时也不符合律师的职业规范。
律师没有严格遵守律师的行为规范,这使得李某某案基本没有任何秘密可言。事实上,李某某案无论最后的判决如何,此案件在司法上都没有赢家。不管是案件的被害人还是当事人,根本不存在个人隐私的保护,甚至案件当事人的亲属、朋友等等都成为摆在世人面前供消费的谈资。这样的行为既降低了法律的权威,也降低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对于律师行业发展也是一种破坏。
2013年9月29日上午,北京市律协在召开不公开审理案件代理工作会上,讨论了部分律师在代理不公开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其间对李某某等人强奸案相关代理及辩护律师涉嫌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当披露案件信息、不当发表贬损同行的言论等行为,做出讨论。与会律师们认为,此行为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及声誉。
北京市律协会长张学兵也表示,针对目前个别律师在代理不公开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不当行为,律协将在《北京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订过程中设置专门条款进行严格规范,并组织起草《北京律师办理不公开审理案件业务操作指南》。这对于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起到了很好的带头作用。
李某某的10年刑期问题
李某某获刑10年,这个结果符合大多数人的期望,但也有少部分人对这个判决存有疑问,认为李某某属于未成年人,而且案情扑所迷离,十年是不是判处比较重呢?答案是否定的,正如李某某案件的主审法官所言,法律并不会因为被告人的身份、地位、执业会有差别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随着案情被充分曝光,流传的说法均不成立
被害人系卖淫的说法不成立
本案是强奸案,且关系到未成年人犯案,所以案情一直不被披露,外人都是雾里看花。李家在案件审理期间释放出大量信息,让人感觉被害人杨某有卖淫的目的,在宾馆中发生的不是强奸,行为的性质属于卖淫嫖娼。
然而,根据事实发生的情况,杨某一开始跟随李某某等人离开酒吧,不排除有卖淫的打算,至少带领杨某出去的酒吧领班张某肯定有促成卖淫的意愿。但是在宾馆里发生的性关系不是卖淫。理由如下:
在去往宾馆的路上(车里),杨某发现带领她的张某不在,就要求下车离开,并不惜脚踹开车的大魏。而李某某对杨某实施了摁压和殴打——另两名被告人大魏和坐在后排可以看得很清楚的张某某从始至终都供述了这一点。
两个人独立的证言互相印证,效力很强。而且在湖北大厦宾馆里,小魏和张某某供述看到了杨某脸上有伤,后医学验伤证明杨某当晚受到了殴打。所以李某某殴打、控制杨某的事实无可否认。
在宾馆房间里,杨某受到了李某某等人的性侵犯,并且,杨某还得到了2000元“嫖资”——人均400元,事实上,这与出台卖淫的“市价”差距相当大。这也说明,李某某等也没有把宾馆房间的性行为作为正常的卖淫活动对待。
所以实际的性关系,与受到胁迫后的被动接受吻合,与主动卖淫不吻合。被告人大魏的律师李在珂的陈述意见大致总结了这个过程:“综观全案,这是一起由普通的卖淫嫖娼的治安案件,转化而成的强奸犯罪案件,以张某离开人济山庄地下车库为节点,随着李某某扇向杨某的第一个耳光,案件性质随之发生了变化。”
被害人设局敲诈的说法不成立
杨某在事发后,想从李某某等人那里要求一大笔钱(50万元)是无疑的,但说事发前就想着设局敲诈,则不能成立。这是因为:第一,如果杨某想做局,那她在路上为何提出下车离开,还不惜用脚踹司机的行为大闹着要离开,如果李某某们就此放她走了她还怎么完成计划?
如果杨某想做局,那她在路上为何提出下车离开,还不惜用脚踹司机的行为大闹着要离开,如果李某某们就此放她走了她还怎么完成计划?第二,如果杨某是奔着敲诈50万元去的,那么她首要的任务是形成被强奸的假象,而不是去收起那2000元“嫖资”,给自己留下卖淫的口实。第三,杨某索求50万元的事实与李某某等强行与杨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并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两个事件是区分开的,无法联络在一起。
李某某的行为成立强奸罪
李某某强迫杨某
周翠丽律师公布了湖北大厦的全部视频,让李案真相呈现,杨某被粗暴对待,李某某强迫杨某进入宾馆的房间。首先,几个人进入湖北大厦旋转门时,杨某弓着腰被左右两人拉扯,摇摇晃晃被架擎着出来。出现这种现象只有两种可能:杨某醉了需要搀扶或者杨某被胁迫进入酒店。
其次,李和王二人一左一右“夹拉”着杨某走进酒店大堂显得急匆匆,杨某甚至步履踉跄。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他们的举止甚至让一名酒店大堂员工疑惑地走到门口朝外望了望他们。带着杨某时如此急慌慌地穿越酒店大堂,行为明显不正常。
再次,进酒店房间的电梯视频,李抬手击拍杨某面部,虽然因打了码我们看不到李的手打上杨某脸的情形,但是可以看到杨某脑后的发梢随着李的手臂击拍而颤动。这个颤动的现象表明李的手应该是真切地打在了杨某的脸上。最后,离开酒店房间的电梯间外视频,杨某从电梯间内退出,被一只手臂粗暴地拽了进去。
李某某案没有所谓的“扑朔迷离”,监控视频、证人的证言和被害人的控诉,已经完全证实李某某违背杨某的意愿,李某某对杨某实施了摁压和殴打,殴打行为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
李某某与杨某发生了性行为
五名被告中张某某的证词,证实五个被告当时轮流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李某某是第一个,他是第四个。而脱掉被害人衣服的是李某某和另外一名被告王某。被害人杨某提供了她的三份证词,证词大体一致,其中她证实五个人都和自己发生了性关系,李某某是第一个,且她的衣服主要是李某某脱的。
过程中她没有呼救和反抗,因为此前已遭到殴打:“李某某还说打死我我就不敢反抗了。他之前还告诉我说酒店都是他的人,我感觉呼救也没有用。”通过被害人以及被告人之一的张某的证实,李某某与杨某确实发了性行为。
李某某违背了杨某的个人意志,强制杨某与其发生性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强奸罪成立。
李某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罪刑相当
李某某主观没有悔罪表现
李某某自案发以来,既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深刻认识其危害性,也没有对被害人有任何道歉和安慰的行为,反而极力否认自己对被害人有过侵害,甚至对被害人还有辱骂之嫌。这虽然与李某某辩护律师的辩护策略有一定的关系,但也表明了李某某主观上没有任何的悔罪表现。
这也体现在李某某庭审的表现,据参与庭审人士介绍,李某某并不像母亲说的那么忠义纯净,他撒起谎来眼都不眨一下,从证词中就能看到李某某有意识地趋利避害。庭审中有个细节是关于进湖北大厦电梯的场景。李某某、王某、小魏和被害人一起进入电梯。他在口供中的陈述是小魏搀着被害人,但录像显示是他。
当小魏的律师问他为什么撒谎,他很干脆地说自己没说过。但后来有人再就这个细节询问他为什么要搀着被害人,他说:“她喝醉了,我怕她摔倒。”当证人张伟出庭时,他当庭扭头冲证人骂了一句脏话。当大魏一方做出对李某某不利的供述时,他握紧双拳对大魏的辩护律师怒目而视。这样的李某某,主观恶性和其他认罪的被告人自然不同,接受的惩罚当然也不应该一样。
李某某没有减轻处罚理由
有轮奸情节的强奸罪,起刑点是10年。但具有未成年和悔罪情节,可以作为减轻和从轻处罚的依据。悔罪情节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如果李某某能悔罪,则可能会获得从宽处罚。
但李某某配合律师的辩护策略,当庭翻供、不认罪、不赔偿,失去了轻判机会。李某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是已经到了要肩负一定责任的年龄。对于律师的辩护策略,他有责任进行选择。选择无罪辩护策略,说明他就是不认罪。辩护策略会影响量刑,但法律终究不会惩罚辩护策略,而是惩罚辩护策略背后的罪恶。
自媒体时代刑案报道的媒体失范
2013年11月27日上午,伴随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内的法槌声,历经9个多月一直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李某某等5名被告人涉嫌强奸案”二审终于宣判。当天,这一案件的当事人李某某及其母梦某在新浪博客“时事热搜榜”上的排名再次高居前五,而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围绕着这一案件的汹涌舆论也又一次达到顶峰。
“星二代”、“富二代”、“轮奸”、“陪酒女”、“卖淫嫖娼”、“教子无方”……,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李某某特殊的“明星之子”身份和其案情的重大性,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讨论与关注。然而重新审视这起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报道,会发现其背后表现出“全媒娱乐狂欢”、“法律意识淡薄”、“失实报道泛滥”等众多媒介失范现象。
在自媒体大行其道的时代,对于刑案报道,如何坚守真实客观的报道初衷?如何依照法定程序展示案件的真相?如何更多地关注案件本身而不是其附属的“娱乐花絮”?这些都是非常值得重新审视和深思的。
全媒娱乐狂欢
早在当年7月22日法院对李某某进行庭前会议之时,李家的法律顾问兰和律师就公开表示:“此案是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相关报道应十分严肃,不希望媒体将此案报道娱乐化。”无比遗憾的是,对这样一起严肃的刑事案件报道,媒体对案件本身的报道却着力甚少,差强人意,大量篇幅和笔墨被放到了挖掘李某某父母、李某某本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种种隐私、生活细节和花边新闻上了,引发了一场全媒娱乐的狂欢。
不可否认,“轮奸”、“明星之子”、“敲诈勒索”、“酒吧女”、“未成年人犯罪”、“特权阶级”、“富二代”这些词汇确实十分吸引人眼球,具有娱乐大众的因素,但将这样一起产生了恶劣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如此轻松地、肤浅地解读,未免有失偏颇。
尤其是在自媒体平台上,在案件公开审理前,关于李某某的亲生父亲是谁、李某某父亲的感情经历、李某某父母的恋爱经历、受害者的真实身份、李某某的奢靡生活等花絮轶闻就层出不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媒体也依旧没有收敛,每隔几天,此案相关的报道就会成为一些门户网站娱乐新闻的头条。对这起严肃刑事案件的报道,媒体报道娱乐色彩之浓郁、“刷新”之频繁、对案外细节曝光之殷勤令人叹为观止。
而李某某案中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委托代理人也纷纷利用微博、博客等自媒体持续性地发布新的“案情事实”和观点,一同加入这场“娱乐盛宴”中。7月,李某某的法律顾问兰和通过微博爆出了“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的“猛料”,认为李某某强奸案存在“案中案”,在北京法院官方辟谣后,又澄清说这些说法是对他发言的误读和曲解;
李某某案另一位同案犯辩护人李在珂律师同样通过微博曝光了“李某某家教不严,喜欢动粗”、“李某某练过跆拳道,自以为天下功夫第一”、“案发前李某某与酒吧经理谈好了出台价格”、“李某某案酒吧经理涉嫌强迫卖淫罪”等涉嫌侵犯当事人隐私的涉案细节,引发了新一轮的网络舆情冲击波。
然而,这些细节的曝光,除了进一步增加案件的娱乐性,增加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引发对案件更多不确定的揣测和臆想外,对案件自身的辩护又能起到什么样的实际作用呢?
对这么一起影响巨大的刑事案件,多数人的注意力似乎都没集中在案件本身,而是津津乐道于其背后的娱乐秘闻,一个刑事案件变成了全民狂欢的娱乐事件。
媒体对李某某案的评论背离了事实和法律
媒体自由表达权和法院独立审判权,这两项权利对于法治社会都不可或缺,是相互制约而又相互独立的。对法院来说,关键是应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此外,值得反思的是,在对李某某进行舆论审判的过程中,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的权利的确被许多人忽略了。
新闻媒体对李某某案件的报道,已经突破了案件行为本身,对案件无关的问题也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报道,不仅挖掘和还原了事件的前前后后,而且把李某某的成长过程进行了大搜索和曝光。
这包括小学时的打架斗殴,去国外读书时与外国学生冲突,在家里对装修工人凶神恶煞等。此时“李某某”事件已经脱离了其事件本身,而被贴上了“社会公平”的标签。如果李某某只是普通人,他涉嫌某起犯罪就不可能引起如此巨大反响。让案件“升级”成为各大媒体头条新闻的,无非是因为李某某父亲的“名人效应”。媒体对案件的穷追猛打,虽然有助于人们了解更多与案件相天的东西,但更有过度娱乐化的倾向。
法律人的反思
社会舆论对于李某某强奸案近乎一边倒的评论态势,很大程度上是国人心目中的仇富和仇官心理在作祟,尤其是在人们见识了诸如“我爸是李刚”之类的官二代或富二代的坑爹式的嚣张与极度不检点之后。实际上,假如李某某不是富二代和官二代,自己也没有之前无证驾车并打人的负面报道,而是代之以孝顺父母、奉献社会的媒体宣传,则在此次事件中一定会呈现另一番社会舆论评论。
作为普通社会民众,由于没有受过法律方面的专业训练,没有养成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推理和判断的职业素养,无法分清楚哪些事实是案件事实,不明白案件事实与媒体报道之间的出入以及这些出入又会对案件带来何种影响,因而,会基于自身立场和专业缺陷而在媒体报道的影响下做出一些不理性的评论,这从情理上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作为专门研习法律而应当具有专业法律思维、应当比普通社会公众更为理性和客观的法律人,在这类事件中显然应当保持足够的冷静,体现法律人应有的理性,不能将媒体对事件的报道等同于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而作出不恰当的评价,对公众形成不应有的误导。
媒体往往会出于社会影响等主观方面的考量而有意忽略、回避或添加一些东西,可能会影响人们对案件事实和性质的判断。但作为法律人,面对此类社会热点事件时,应当尽可能地做到以法律人特有的思维与专业素养,从纷扰复杂的事件报道中理清基本的案件事实,然后做出合乎理性的、相对客观的评价。
而司法者则应理性冷静地遵循“以证据说话,以事实服人”的原则,依法、客观地调查取证,依据事实适用法律;切忌以情感代替理智,令司法审判受制于社会审判。正如中国专栏作家陶短房所言:“公检法的公示、澄清总是在‘花絮’热过头后才笃悠悠放出;媒体总是在追逐新料的同时,忘记为自己昔日报道的疏漏补上一两笔;
评论家、围观者总是随潮流俯仰,和新流行词共进退,至于过气流行词是否可笑,则似乎根本不必细想;被告及其亲属、代理人也在‘走神’,不厌其烦地折腾、扩散不构成证据链的‘案外’东西,却不肯把时间花在为自己的无罪辩护搜寻真正证据上。”
民意不可违,而一个真正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的是以法为准绳,更需要以法为念的民众尊重司法,信赖法律的力量和公正。舆论已经为李某某案“定了性”,要求“重判”的呼声此起彼伏,这个未成年人曾经享受普通孩子难以企及的家庭成长环境,现在很多人愿意他为这一家庭出身付出比普通犯案人更重的代价。
这样的情绪既然存在,自然有其深刻原因,因此对它应当理解,报以严肃的反思。但这应当是社会层面的事,政府层面的事。唯有法院应当把李某某看成一个普通的孩子:他未成年,涉嫌犯了强奸罪,法庭要搞清他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并根据法定量刑标准对他进行宣判。法庭应当忘记李某某究竟是谁的儿子。
李某某案让我们看到,影响或试图影响司法判决的因素在中国是如此之多。行政权力曾经影响了它,至今这种影响大概也没完全消除。
现在舆论在崛起,并表现出从另一方向影响司法判决的巨大热情。无论面对行政权力,还是面对舆论,司法的地位似乎都还有些弱,可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仍是当前中国著名案件普遍面临的考验。
我们希望审理李某某案的法庭能够在复杂的舆论环境下真正做到专心致志,严格依法查明案情,严格依法公正裁判。舆论的问题让媒体去讨论,让社会和政府去解决。评判判决的只能是法律本身,是历史,而不是人云亦云的舆论。
【本文节选自《刑事大案要案中的法治理性》,作者赵秉志主编,江苏人民出版社 ,有删减;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图片源自网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