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完《 》和《 》后,一方面是如鲠在喉不吐不快,另一方面则是来自各方的有形无形压力。我虽然是兼职律师,但这个公众号并不是以律师名义注册的,认证的也不是律师,而是学者身份,写文章也一直是学者角度。作为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学者,把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活生生的事实作为研究素材,写点研究体会,没什么不妥吧?为何研究这个问题,司法局律协都如临大敌,是触了逆鳞吗?我知道有的律师写这个话题,被删文被封号,可是我就是不删,爱咋咋滴!
昨晚,我的助理接到一位来自济南的自称陈静律师的电话,以及随后的短信。鉴于隐私的问题,就不上录音或截图了,只说个概况。她希望我删文的请求比较委婉,据说还哭了。她说案件不是她代理的,是朋友请她帮忙,不好拒绝,而且她当时认真研究后,认为中院判决严重不公,为公平正义应该去帮一下。申诉再审胜诉以后,过了近一年,帮忙转送了一份礼物,当时不知道里面有十万块钱。她说她也是受害者,请相信中国也一定有好律师。她朋友圈的感言是:“心若向阳,何惧忧伤……”
善良的我差点儿就信了。
这位陈静律师所针对的,是我文章提到的一段话:“榜单里还有济南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陈静……陈静是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获得者,山东省人大代表,连任三届济南市政协常委。”这是一个事实陈述,对应判决书原文是:“”。
陈静律师没有否认判决 书,但她说那是白描,所以作了一番辩解。这个辩解是否成立呢?检索 在济南中院涉诉的案件,只有一件是对该公司不利且通过再审改判的,那就是 济南中加泰乐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 润华集团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 。案件虽然不是陈静主任代理,但 润华集团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很多案件是委托其律所律师代理,利益相关,这位“朋友”应该就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 吧?再审的结果,是撤销本院(2010)济民二商终字第477 号民事判决, 维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0)槐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
民事案件申诉,可以向原终审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但鉴于原 终审法院是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当事人通常都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但这个案件中原一审胜诉二审败诉的 却没有向上一级法院申诉,而是由济南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直接作出(2013)济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这个程序是有点蹊跷的。对方提出的异议也有一 定道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只有生效法律文书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错误情形的两种情况时,法院才能依职权提起再审,本案案由为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或者确认其效力纠纷,该案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都不会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和安全利益,不涉及到公众或与公众有关的利益,二审法院再审本案错误;本案历经区、市、省三级法院审理和检察机关抗诉等程序,历时数年,从减少司法成本角度来看,也不应再审本案,从保护弱小股东利益、维护司法公正、排除干扰,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公信力的角度上,也不应再审本案。
这个再审启动得蹊跷,拖得时间也很长,从2013年一直到2015年,中院孙永一副院长接受陈静的请托是在2014年5月,正好是在再审期间。再审判决是2015年1月5日作出的,她送十万块是在2015年3月。所以,这个时间节点敏感,就在再审胜诉后不久。可见,陈静说的“申诉再审胜诉以后,过了近一年,帮忙转送了一份礼物”并不属实。
副院长接到陈静主任的电话后,有没有给承办法官打招呼?承办法官有没有按照其意图去判?这里是否涉及枉法裁判罪或徇私枉法罪呢?因为裁判结果完全合乎自己请托的利益,所以才有了后来表示感谢的十万元。那么,这个案件的再审判决,是否需要重新审查?对这个案件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阅一下这些裁判文书。很简单的核对就知道,陈静为了自己律所的大客户,二审期间找中院副院长打招呼(按陈静的原话说是打了个电话),法院最终支持了其利益。获得胜诉判决后,陈静替委托人转送了十万元的贿赂款表示感谢。这个共同行贿的事实,是跑不了的。在案的证据有受贿人孙永一的供述,行贿人陈静、陈罕频的证言,时间、地点、具体内容都相互印证了才能定案的。
我原本想善意地相信陈静律师的辩解。但十万块现金,大约有两斤半左右,很厚的一摞,大部分人都能感觉出这个形状和数量,经验丰富的陈静主任竟然当做普通礼物?即使是礼物,由律师转送给法官合适吗?如果都以自己不知道里面是现金辩解,是否行贿受贿的犯罪就不存在了。行贿罪的量刑起点是三万,这个金额已经够入刑了。如果我没有记错,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的2015年,这个起点好像是一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先打招呼,再送礼,是什么性质?作为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不会连这个基本常识也不知道吧?
用经验丰富说陈静律师还小觑了。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现任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导师,山东省律协监事,山东省青联常委,山东省政协法律专家库成员,山东省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济南市政协常委,济南市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济南市总商会副会长,济南市工商业联合会常委,济南市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济南市女职工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及济南市各区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全国三八红旗手”、“山东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山东省富民兴鲁劳动奖章”、“山东省职工维权杰出律师”、“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律师”、“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人物提名奖”、“山东省三八红旗手”、“济南市先锋律师”、“济南市优秀律师”、“济南市公正廉洁执法先进个人”、“济南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济南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济南市优秀政协委员”等荣誉。这些足以让人看得眼花缭乱了。
我跟陈静主任是同一年(1999)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只是我一直在高校。我十六年前执业时就是法学博士、博士后,办理了很多全国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在当事人中口碑甚佳,可一个荣誉也没有,既不担任任何职务,也没有获得过任何表彰,每年都还在为通过年检而努力。组织上给陈静律师无数荣誉,就给我发了个寂寞,所以惭愧得很。尤其当看到陈静律师《济南“法援在线”创始人陈静:3200多案件无一败诉》,更是无地自容。我胜诉的案件很多,但败诉的也不少,刑事案件尤甚。再看到“目前全国排名前20位的房地产企业中,辰静律师事务所服务了15家”的报道,更是感叹,这或许是全国最牛的律所了吧?陈静主任本来就被100多家行政企事业单位聘为常年法律顾问,经此一役,更是名声大震,行贿十万屁事没有,有背景,有能量,有人脉,这判决书是给她做无形广告,打开更广阔的案源市场啊!
律师行贿该处以什么样的处罚?随手检索一下:早在2005年,广东省司法厅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有4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分别贿赂原深圳市中级法院执行庭法官2万元至15万元不等,被全部吊证。2016年3月14日,浙江省司法局根据某受贿案判决书,对涉嫌行贿的李律师处以吊证处罚。2017年6月26日,广东省司法厅以触犯行贿罪为由,分别给予唐律师、杨律师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2017年11月3日,广东省司法厅给与判行贿罪的黄律师吊销执业证的处罚。2017年11月7日,云南省司法厅给与被判行贿罪的何律师吊销执业证的处罚。2018年2月8日,浙江省司法厅对某受贿案中涉嫌行贿的胡律师处以吊销律师执业证处罚。2019年10月25日,司法部官网通报,云南律师陈某某因犯行贿罪被处吊销律师执业证书。2019年12月18日,安徽省司法厅对行贿的某女律师处以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处罚。2020年12月16日,云南省司法厅给与被判行贿罪的安律师吊销执业证的处罚。
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浙江省司法厅,其他司法厅一般都是根据行贿罪判决书进行吊证,而浙江都是根据受贿罪判决书进行吊证。也就是说,被吊证的律师并没有被判刑,只是在他人受贿案中有记载其行贿事实,杭州市司法局就形成报告,由省厅进行处罚。那么,像山东这次大面积的行贿,很多都符合这种情形。法律依据也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不得“向案件承办人员行贿、许诺提供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并不一定要求必须判处行贿罪,才进行处罚。
而山东是怎么做的呢?别说让行贿的律师吊证了,该做律协会长的还是做律协会长,连停止执业都不会有。行贿的毫发无损,说人家行贿的反而是“破坏队伍稳定”。这次写山东行贿律师的作者,包括我在内,都接到了司法局的警告。解决问题,看来还是要解决提出问题的人啊!原来有些坏事,可以干,但不能说!干的人还是自己人,说的人就里外不是人!若律师行贿不被处罚,反而是说出事实的人要提心吊胆,那前者一定会诱发“破窗效应”,后者一定会导致“寒蝉效应”。勿谓言之不预也!
周泽律师认为,一个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可能并不一定是客观事实,因此,主张律师同行对法官受贿案中未被追诉的涉贿律师的“追打”,应保持克制。对前半句话,我赞同,确实行受贿案件,很多证据一对一,有存在错误事实。比如我代理的华融湘江银行副行长张某国受贿案二审,四百多万金额,绝大部分是做出来的,他只承认其中的十万。但这样的案件,被告人会翻供,细节也经不起推敲。而山东的三份判决书,受贿人都认罪,系主动交代,六十多名行贿律师,也都做了承认行贿的笔录,无一提出辩解,也没有公开喊冤的。即使要处罚,也有相应的申辩权。周泽律师的后半句话,我严重不同意。克制到什么程度?一个也不受追究?律师享有行贿罪的豁免权?这六十多位律师,有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呢?迄今为止,一个也没有。不仅没有处罚,有的还受到了表彰。
请看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125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乔绪晓是2020年4月17日被留置,作为行贿人之一的王德强应该在此后就做了笔录。王德强就是从该法院离职后,担任舜天律师事务所顾问的。该所的刘丕峰主任也是行贿者之一。而2020年7月1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荣誉天平纪念章颁发仪式,为王德强颁发了荣誉天平纪念章和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荣誉天平纪念章颁发办法》,“荣誉天平纪念章”授予在人民法院工作累计满30年,为人民法院工作作出贡献的工作人员。
你相信他们是为司法公正而行贿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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