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在南京的韩先生想要通过我主良缘婚恋公司找对象,解决个人情感问题。6月5日,韩先生来到位于南京天时国际大厦的我主良缘公司门店,一位姓沈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他。在咨询期间,沈小姐给韩先生看了不少女孩的照片,并作出承诺,当购买19980的会员套餐后,公司会根据他提出的择偶标准为其介绍对象,到时将以照片的形式提供给他选择。服务周期内共提供四个匹配对象,是在双方相互认识添加微信之后,才算匹配成功一个。
据韩先生称,在对方两个多小时不断的洗脑式营销下,他刷卡购买了19980的套餐。付款后,沈小姐发了一条网址链接给韩先生,但她只说明有个验证码发到了韩先生手机上,需要他签名及验证。签名验证结束后,并未开具收据及发票,沈小姐解释是公司月底统一开发票。紧接着,沈小姐又发了一些文件给韩先生要求签名及加盖手印,对文件内容也未做具体阐述。一切手续办完后,沈小姐以团队服务为由,介绍杨小姐为韩先生继续服务。杨小姐告知韩先生,介绍对象是不提供对方照片的,理由是保护对方隐私,并且只要双方见面就算匹配成功。韩先生感到疑惑,杨小姐的说法怎么与沈小姐的说法不一致?
回到家后,韩先生仔细阅读了沈小姐发给他的网址链接,这才发现签订的是一份霸王合同,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了。合同中标明:“甲方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不予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而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为此,6月6日,韩先生与我主良缘公司工作人员协商退款,但对方以“是客户自己的个人原因”等理由拒绝韩先生的退款要求。在韩先生再三要求下,我主良缘公司同意退款,但必须收取60%的违约金。韩先生坚持要求全额退款,他认为,我主良缘公司除了虚假宣传、违反诚信原则,销售人员还存在诱导消费行为。不但诱导消费者先付款后签订合同,并且对条款中与消费者利益关切的重要条款,没有予以说明和提醒。
我主良缘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韩先生在6月5日签合同之前,已经来门店咨询过一次,这是第二次到店了,所以认为韩先生是经过深思熟虑后才来签合同的,不存在冲动消费一说。至于为什么前后承诺不一致,工作人的回答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跟韩先生解释清楚服务内容,是韩先生自己理解成别的意思了。
韩先生说,他在签合同前确实去过一次门店咨询,但当时工作人员并没有说明合同的问题。目前双方仍然未就退款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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