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I AN JIAN CHA
为全面提升检察干警业务素养,高水平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青年联合会培养选树作用,深入打造“睿检论辩”品牌,日前,瑞安市检察院举办了一场特殊的论辩赛,以“一对一”单人对抗的论辩形式battle。
据悉,此次论辩赛共18名选手参加,分成9组,每3组1个不同案例,选手赛前通过抽签决定控辩立场、场次及对手。经过开篇立论、自由辩论、总结陈词三个环节,总时长20分钟。“评委团”则对选手各个环节的辩论表现,包括选手的语言表达、应变能力和仪容礼节等进行现场打分。
没有团战,一对一的单挑更显功底。比赛现场气氛紧张激烈,正反双方紧扣辩题,抽丝剥茧,挖掘题干事实,结合各自立场和犯罪构成要件,深入分析。选手们开篇立论清晰、盘问攻辩、直击要害。自由辩论有条不紊,总结陈词精辟简练。
● 辩题一●
某年7月初,某国有银行业务部出纳申某某,多次找被告人高某某商议盗窃申与另一个出纳共同管理的保险柜内的现金,并把自己的作案计划、安排告诉高,同时还几次让高看自己掌管的钥匙。高某某同意作案后,申即向高某某要了一把中号螺丝刀和一只蛇皮口袋在自己办公桌内,又用事先准备好的钢锯条,将业务部的钢筋护窗锯断,为作案后逃离现场作准备。7月23日上午10时许,申某某将高某某带至银行业务部熟悉地形,并暗示了存放现金的保险柜和开启保险柜的另一把钥匙的存放地点,并告知有40万元存放保险柜的情况。7月30日上午7时,申某某将被告人高某某带进该行业务部套间,藏在自己保管的大壁柜内。10时40分,申某某乘其他工作人员外出吃饭离开办公室之际,打开壁柜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钥匙交给高某某,并告知人都走了,自己即离开业务部去吃饭。被告人高某某撬开另一个出纳员的办公桌抽屉,取出钥匙,打开保险柜将40万元人民币装入旅行袋里,又在办公室将申某某等人的办公桌撬开,然后从窗户翻出办公室逃离现场。
正方:高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反方:高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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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蔡雅芝:保险柜钥匙是分开保管,仅仅利用申某的职务便利,还不能顺利地窃取,高某单独撬开抽屉,偷得另一把钥匙后才偷得现金,申高二人是盗窃共犯。
反方·池新新:高某虽然无特定身份,但他伙同有特定身份的申某共同贪污,属于共同犯罪,申某构成贪污罪的正犯,高某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两人对贪污罪有共同故意,高某利用申某的职务之便窃取申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申某管理的40万,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
● 辩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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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的一天,姜某与魏某因给地浇水发生激烈争执,姜某对魏某怀恨在心。5月1日下午3时,魏某撑小船自龙乡镇接堂妹返家,至合江江中心时,姜某恰途径于此,姜某撑船快速追赶并故意撞击魏某的小船,魏某因一只手抓住桨柱才幸免掉落江中。当魏某刚在小船内站稳,姜某举起竹篙,向魏某连击两下,魏某晃动头部躲避,由于躲避及时才未被击中,后经党妹劝阻,姜某才停下离去。4时许,魏某回家中后对家人称头痛,想呕吐。5月2日晚9时,魏某头痛加剧致昏迷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次日上午8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由于躲避因头部较大幅度转动,造成颅脑扭转致剪切力作用导致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积血堵塞,导致脑功能衰竭而死亡。
正方:姜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反方:姜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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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涂益棉:打头部对法益具有侵害性,所以姜某已经对魏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魏某是因为姜某的行为才转动头部,最终导致死亡的。一个正常人在遭受危险时进行躲避是一种本能,不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无法阻断因果关系,故姜某的行为和魏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姜某用船撞击、用竹篙击打的行为说明了其主观上具有伤害魏某的故意。
反方·郑法梁:姜某没有预见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案例中的被害人魏某没有预见这么严重的后果,魏某的家属也没有预见,说明一般人都无法预见;姜某的行为与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姜某的行为不具有发生结果的相当性,二人之间亦不符合司法经验的通常性。我方认为姜某不构成犯罪。
● 辩题三●
2019年11月28日20时许(当时下雨,天色已黑,事发路段无路灯),赵某(15周岁)醉酒后驾驶汽车载乘刘某(已满18周岁)行至某乡级公路时,因观察不够、处置不当,撞到前方同向张山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尾部,致张山摔出七八米远,倒在中间路面上。此时,张山并未死亡,但已经重伤导致昏迷。赵某要过去看看张山究竟是否死亡,但刘某发现远处隐约有人围了过来,遂说“撞这么狠,肯定没救了。一会儿当地人来了,能打死你,快走吧”。于是,赵某与刘某一起驾车逃离现场。二人离开现场不到1分钟,孙某开车驶至该地段,由于观察不够,碾压到路面上的张山并致其死亡。
正方: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反方:刘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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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高思慧: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刘某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件,肇事确有发生,刘某作为乘车人在驾驶人交通肇事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刘某的行为与被害人张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反方·林胜超:刘某只是倡议、支持,尚未达到主导他人意志的程度,不是指使;刘某担心赵某被当地人殴打而建议离开现场,没有指使肇事人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和故意;案发现场不是极度紧迫、高度危险的国道或高速公路,孙某疏于观察造成二次碾压,这一异常的介入因素断绝了因果关系。
赛后,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林正览,温州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项秉忠、第三检察部副主任陈坚对9组选手的法律功底、论辩观点予以肯定,给出精彩点评的同时也传授了干货满满的论辩技巧,并期待选手们今后可以贡献更加精彩的论辩。
END
供稿:青年联合会
编辑:月 夏 动 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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