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施姓男作业员为满足他个人偷窥欲望,今年3月30日在新营市一家超商外,涉嫌以手机窃录4名女高中生裙下身体私密部位,台南地院法官认为他以手机所窃录之影像,经警查获扣案,未经散布扩散,犯后坦承犯行,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窃录身体隐私部位罪,判处施拘役50天,得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判决说,施于今年3月30日上午8点21分,在新营区一家超商门市外,见女高中生上学期间经过,将他所有具照相摄影功能智慧手机置放于手提包包上方,并以手机镜头朝上开启录影模式,持手提包行走靠近未满18岁4名少女裙底下方,窃录其等身体隐私部位。
法官审酌,施为满足其个人偷窥欲望,竟以手机窃录被害人裙下身体私密部位,侵害告诉人等隐私,显然欠缺对他人隐私权尊重,但念在他犯后坦承犯行,犯后到精神科门诊就医,以心理治疗方式预防其再犯,有提出诊断证明书在卷可查,显有悔悟之心。
法官认为,此案以手机所窃录影像,经警查获扣案,未经散布扩散,现为作业员,家庭经济状况小康等一切情状,量处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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