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案件信息发布
——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伊某、李某、倪某等11人敲诈勒索罪一案宣判
近日,由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伊某、李某、倪某等11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经松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查明:
2011 年2 月初,时任松溪县祖墩乡严地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伊某与被告人李某商议后,分别召集其他9名被告人商议并达成共识,由李某出面承包严地村小溪流域养鱼、养石鳞,并向其中的下山庵溪投放石鳞苗,再以附近的某矿业有限公司洗矿水会导致石鳞苗死亡为由向该矿业有限公司索要钱款。
2011 年2 月10 日,李某等人与严地村委会签订《严地村小溪流域承包养殖合同》,约定将严地村范围内包括下山庵溪流域承包给李某等人养殖水产品,承包期为20 年,总承包款500元。嗣后,李某和倪某到下山庵溪投放类似石鳞的幼苗,投放后李某、倪某等人多次到矿山,以向环保部门举报、堵路阻碍矿山正常生产等方式要挟该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该矿业有限公司为恢复正常生产,被迫与李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下山庵养殖水产品小溪转让给该矿业有限公司使用,转让期五年,补偿给李某60000 元。达成协议后,该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当场支付现金20000 元给李某。李某于2011 年4 月9 日向该矿业有限公司收取剩余款项40000 元。倪某等从中各分得3000 元。后伊某、李某二人又额外向该矿业有限公司勒索40000 元。
2020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伊某等人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或通知陆续到案。部分被告人获得该矿业有限公司谅解。
松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伊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伊某等11 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伊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9 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倪某有犯罪前科,应酌予从严处罚。案发后,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故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伊某、李某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 元;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 元;其余八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 元。
本期文稿、编辑:熊劲
副总编辑:王晓亮
总编辑:吴才文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