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公安局大同派出所辅警赵志,在开展路检路查工作时,被无证驾驶的司机金某才驾车冲卡撞倒后,又被肇事车辆拖行1600余米并碾压,身负重伤。随后肇事司机逃离现场,赵志被送医抢救,但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首先,针对肇事司机无证驾驶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然后针对其为了逃避检查驾车冲卡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情节的不同处警告、拘留和罚款,也就是说针对其无证驾驶、冲卡的行为而言,其本来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但是在本事件中,肇事司机金某才无证驾驶、强行冲卡,而且撞到辅警后,又进行碾压造成赵志死亡。那么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本事件中,如果该男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冲卡并撞倒赵志并拖行,造成碾压、拖行身亡的结果,在客观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辅警抢救无效死亡,那么其构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其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存在拖行杀人的故意,那么其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案例,2017年11月,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高某、王某在饮酒后,由王驾驶(系无证驾驶)驾车返回南京,该车行驶至某收费站时,被执勤人员要求下车接受检查。高谎称证件在车上,从王处取得汽车钥匙后二人上车。并且明知执勤人员史某将身体探入车内阻止其逃跑,仍猛踩油门加速行驶,致史某被拖行,并遭其所驾驶车辆碾压,最终史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高、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高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司机金某才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碾压等手段,严重危及到辅警的人身安全,也有可能构成袭警行为,而成立妨碍公务罪。我国《刑法》中,特意将“暴力袭警”行为列在了“妨害公务罪”中,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或者采用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涉嫌妨害公务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虽然司机存在自首情节,但由于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对于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具体成立何种罪名,需经法院审理之后认定。
另外就民事责任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如果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换句话来讲该司机还要因此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司机应当安全驾驶,配合相关人员的工作。如果侵犯到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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