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土地都是中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国的老百姓正是依靠土地维持生活,生长在这片土地就会对这片土地有感情。但是城市化的到来意味着土地可能会被征收或者占用,有些可能确实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一定要给予相应合理的补偿。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府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扬州大学法学院法律实践导师史西宁律师说到,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多种原因,比如对于老百姓的补偿不合理,从而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协议,这样老百姓肯定不会在协议上签字,但是不签字无法获得合理补偿,因为大家千万不要觉得只要我不签字,政府或是有关征收部门就拿我没有办法,核心关键就是,征收方依法作出合理补偿以后,再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这一点可能和房屋拆迁中的,双方没有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拆迁方可以向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有关市县政府提出申请,随之而来的就是法院的限期拆除和强制拆除的程序。
所以说,当老百姓遇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以后到底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那么在什么情况下老百姓才会被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呢,史律师说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地管理部门责令拆迁户交出土地要满足下列条件:
1、征收土地方案已经被依法批准;
2、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实施了征地行为;
3、拆迁户已经获得合理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偿安置,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4、符合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规定,由《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包括: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且具有可执行的内容;申请人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有确定的义务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提出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除此之外,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主体也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才可以作出,相关的乡镇、村、街道都不具有主体资格,作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如果今后有相关部门对你家的土地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可以参照上述的规定来判断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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