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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王女士花费6800元购买了一条边牧,取名为“馒头”。同年3至6月,王女士将馒头送至边牧培训基地培养行为习惯,花费培训费、食宿费等共计25000元。2020年8月,王女士因为工作要出差,将边牧临时寄养在某宠物店,支付了约一千元的寄养费,没几天却被宠物店老板告知馒头不见了。寻找未果,王女士与宠物店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宠物店赔偿经济损失3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安吉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向宠物店支付服务费用,宠物店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宠物服务的义务,还应当确保宠物的健康与安全。本案中,王女士与宠物店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宠物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案涉宠物狗的购买价格为6800元,虽然王女士培训它花费了25000元,但该损失已超出宠物店的正常预期范围,考虑到宠物狗经过培训后其本身价值必然得到提升,故法院酌定宠物店赔偿王女士宠物狗丢失而造成的损失共计13000元。
综合考虑王女士饲养宠物狗的时间、情感依赖程度,依照现行法律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认定标准,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宠物狗的遗失尚不满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故驳回了王女士要求宠物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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