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很多企业主来律所里咨询拆迁的相关问题,这些企业中有不少是租赁厂房来经营生产的。对于租赁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比较尴尬,无论是集体土地上的企业还是国有土地上的企业,在拆迁过程当中似乎都很被动。
像近期我们接到的几个案子都是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的厂房,或者在租赁的厂房里购买了大量的设备,有的企业投资达到了数亿元,那这样的企业一旦遇到拆迁,遇到征收,那么征收方只给房东谈,只跟房屋所有人协商,征收过程中意见不太一致,这样的话,就会产生纠纷,如果起诉的话,法院又不太愿意受理,稍有不慎还会导致败诉,这样的情况屡屡皆是。出现这样的情况也是阻碍咱们租赁企业的一大难题。路永强律师跟大家一起分析下,其实分两类情况。
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拆迁过程中,对租赁企业的补偿应当按照统一的补偿标准来,比如说区县级的行政主体或者是省主管部门一般都有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比如说房屋补偿多少、土地补多少、树补多少等等,房屋什么样的结构补多少钱等都是按照相应的标准来进行补偿。
那么,应当由谁对企业进行补偿呢?一般应当由实施征地的机关直接对租赁的企业进行补偿。不应当通过房东来发放补偿,因为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人并不是房东,而是租赁的企业。
这是集体土地,然后国有土地呢,其实咱们可以看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包括几大部分:房屋价值的补偿,如果是租赁的厂房的,那肯定是没有租赁企业的,不给租赁企业,那么其他的补偿主要是租赁企业比如搬迁过渡安置费,这是要给租赁企业的,然后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绝大多数也要给租赁企业,还有包括装修包括设备搬迁费应当绝大部分都应该给租赁企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之前律师办理过相关的案件,在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过程当中认定了租赁企业的法律地位,法院认为该设备就是租赁企业的,关于设备的补偿就应当由行政主体或者拆迁部门直接给租赁企业,这部分还是比较明确的。所以从这两个方面来说,租赁企业不要觉得处处碰壁,然后就觉得灰心了失望了,还是要采用法律的途径,通过广泛的了解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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