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无锡市住建局发布了
关于公开征求《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公告
其中涉及到车位、费用、
公共设施设备用途等
业主们十分关切的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按规定定期提供服务报告、电梯运行维护费、公共能耗费等分摊情况,并及时更新。
▲物业项目经理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项目经理诚信信息系统,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录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系统:
(1)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2)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3)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4)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5)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6)损害业主或者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
(7)被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整改的;
(8)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9)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业主信息;
(1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期满后可以优先续租。
▲车位、车库不得单独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全文内容如下: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以下是全文:
来源: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编辑:大春、修美腻 责编:肖肖 编审:李铁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