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徐甲(男,1995年生)与孙某甲、陈某起三人合伙承租了大连市某区某宾馆开设“轻奢馆”为他人提供按摩服务。2020年9月间,徐甲伙同“管家”邢某(1993年生,河南信阳人)、“佳佳”(身份不详)及“小五”(身份不详)多次为“轻奢馆”会员与卖淫女牵线搭桥,介绍卖淫嫖娼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徐甲经管家“佳佳”居中联系、介绍,让孟某(另案处理)办理了人民币20000元会员卡,以2000元一次的价格介绍一位卖淫女(身份不详)与孟某在徐甲定好的七天连锁酒店大连某店某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徐甲经管家被告人邢某(“依依”)、管家“佳佳”居中联系、介绍,通过上述方法,让吴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了人民币15000元会员卡。后以人民币2000元一次的价格介绍一位卖淫女(身份不祥)与吴某某在徐甲定好的七天连锁酒店大连某店某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徐甲经管家被告人邢某(“依依”)居中联系、介绍,通过上述方法,让姜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了人民币10000元会员卡。后以人民币2000元一次的价格介绍王某某(已被行政处罚)与姜某某在徐甲定好的七天连锁酒店大连某店某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徐甲经管家被告人邢某(“依依”)居中联系、介绍,通过上述方法,让车某某(另案处理)办理了人民币13000元会员卡。后以人民币2000元一次的价格介绍一位卖淫女(身份不祥)与车某某在徐甲定好的七天连锁酒店大连某店某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
被告人徐甲、邢某经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徐甲、邢某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21)辽029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认为:
被告人徐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邢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侵犯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社会管理秩序,被告人徐甲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邢某构成介绍卖淫罪。
被告人徐甲、邢某部分介绍卖淫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应根据其具体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徐甲、邢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坦白,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甲、邢某作为文化娱乐业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介绍他人卖淫,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徐甲、邢某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高新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被告人邢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来源:大连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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