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在法学上很有意思的案例,某人觉得贩卖淫秽色情书籍非常赚钱,旋即收购了数千本《金瓶梅》在大学附近兜售。不过贩卖者未料想到,这种书籍的销售异常火爆,仅仅一天内就倾售一空,他旋即大量进货,数天之内便赚了一笔横财。
而事情过去后,该书贩觉得自己的行为属实恶劣,将如此多的肮脏书籍售卖给还在学校学习的学生是对社会的一种潜在危害,是一种重大犯罪!他旋即良心发现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而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在民警询问得知其贩卖的是什么书籍后,该书贩只是被呵斥了出去,而民警并告诉他并没有犯罪。这是为什么呢?
答案其实很简单,在《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中确实有严厉禁止制作、贩卖、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出版物的相关条例,而且处罚力度相当之大,判罚追责及其之严。但该男子在售卖过程中的行为并没有触犯相应法律法规。因为:
1. 《金瓶梅》在出版物及客观层面区别于色情物品,作为公认的艺术品(书籍)存在,并非为法律上认为的淫秽色情刊物,客观上行为人是在贩卖艺术品,所以当事人并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 售卖对象为大学生,属于成年人,书籍中的某些情节对其身心客观上不构成危害,所以并不构成向未成年人兜售违反规定物品的相关罪名。
相关参考法条: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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