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品房“一房多卖”应该很少会存在这种情况,而对深圳小产权房这种没有房产证的则不一定有效了,正因为这种房产是没有房产证保障性的,所以在房产交易的时候不能够出具有效的证明来说明房产是归属个人所有,最后收了钱而卖给多个人都是有可能的,这种情况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少见。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一房多卖”的现象如果走司法程序那么应该考虑:
1、出卖人本人意愿;
2、诉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预告登记;
3、各合同有无网签等行政备案或者登记;
4、诉争房屋实际交付情况;
5、每个买受人履行合同的情况;
6、社会效率原则。
法院确立了基本的认定规则: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该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网签,合同成立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认定。
深圳小产权房网对于“一房多卖”的现象是十分讨厌的,这样不仅破坏了公平交易,而且属于欺骗行为,不管在道德上还是在法律问题上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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