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2020-2021年采暖季停暖时间的通知》。
《通知》内容如下:法定3月15日停暖的地区延长供暖至3月31日后,不再继续延长供暖,3月31日前不得提前停暖,确保室温达标。张家口、承德、秦皇岛3市及其所辖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当地气温状况自行研判在其法定停暖日后是否延长供暖,不再作统一安排。需延长供暖的,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20-2021年采暖季延长供暖的通知》有关要求,做好延长供暖各项保障工作。
各地要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在规定停暖时间前要确保供热平稳运行,对于擅自提前停暖、惜供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各设区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将此通知有关要求迅速传达到所辖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并组织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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