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梅桥派出所接到辖区学校报警称,有位家长在班级学生英语学习群发送淫秽视频,时间长达2分36秒,视频内容不堪入目。
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将嫌疑人李某抓获。据李某事后交代,其往学习群传播污秽视频其实是闹了个“乌龙”,李某本来是想向朋友发送淫秽视频,但因一时操作失误,一不留神将视频发送到学校的学习群内。
反应过来时已过时间撤回不了,酿成大错。民警在确认李某使用自己的手机转发淫秽视频后,依法给予李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往微信群里发一个淫秽视频算犯罪吗
根据警方目前通报来说,家长成立利用网络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
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明确了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等具有公共空间属性。
因此,由家长于在学校的英语学习群中发布淫秽视频相当于在公共空间内传播,已构成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可以说是“罚有应得”。
那在什么情形下可能构成犯罪呢?
首先,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要不仅要具有犯罪故意,而且在司法实践当中,传播的淫秽物品还需要达到一定的传播次数和观看的人数才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其次,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来说,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不仅与我们中华民族“非礼勿视”的公序良俗相违背,更严重者涉嫌犯罪。
如果这学习群里面有未成年人在,极有可能对未成年身心健康造成影响,更有甚者一生都会受到影响。
平时新闻报道中关于未成年的性犯罪者,起因就是从小受到淫秽信息的影响从而一发不可收拾走上犯罪的道路。
假如出现这样的结果,该家长就符合刑法传播淫秽物品罪中“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加重情节,就会构成犯罪,可就不仅仅行政拘留那么简单了!
所以,目前来看,这位家长尚不构成犯罪。
有一些细心的小伙伴看新闻时注意到,这位家长是“误发”到学习群的呀,又不是故意的,这也要被处以行政拘留吗?
根据2020年《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主观过错并不是行政处罚构成要件,讲白了说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并非行政处罚成立的要件之一,不要以为“无责任则不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中的“足以证明”程度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于事实的认定,已没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确信的程度。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较强的的客观性,达到主客观相统一。
例如一家书店销售了盗版图书,当事人称自己不知道所售图书是盗版。为了证明自己不知道盗版,其提供了相关票据证明自己从合法渠道进货,所售书籍在价格上与正版书也无明显,书的外观也无明显异常。
换句话说,当事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自己合理的注意义务。这个时候,当执法者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当事人主观有过错的情况下,达到了内心的确认,可以认定当事人无过错。
家长错把淫秽视频发进班级群事件当中,即便其本来是想发给朋友后误发到学习群,这行为也是违法。
我们不能因为“把淫秽视频发到学习群后被行拘”而忽视了其向朋友传播淫秽视频的事实。
要认定该家长是不是具有主观过错,需要结合他和朋友的聊天记录、平时网页浏览记录甚至是有无先前因同种行为而被处罚等方面加以考虑。
主观过错属于人内心的活动,证明一个人的心理活动的对错与否非常复杂,存在取证困难。但是,人的行为终究是受到意识的控制,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真相就在当事人行为细节当中。
透过本次事件,作为社会中的一员,无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网络空间,都应该遵纪守法,拒绝“作监犯科之事”。
更重要的是,家长要以身作则,用自己良好的行为引导孩子,比在嘴上说一万次都奏效。古语“上梁不正下梁歪”,希望各位家长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清理”一下自己不该有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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