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8月7日发布,《卢卓平挪用公款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对其一审判决已经宣判,案号为“(2019)粤5281刑初1556号”。
卢卓平原本系普宁市委政法委会计员,其利用担任普宁市政法委会计的身份,多次将单位公款挪用于个人消费,直至案发时卢卓平挪用公款未还超过700多万人民币,一审卢卓平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
2019年,揭阳市纪委对外发布消息,《普宁市委政法委原会计员卢卓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称,“……经查,卢卓平在任普宁市委政法委会计员、从事财务工作期间,违反组织纪律,多次未经批准擅自出入境;违反廉洁纪律,参股私营企业、收受干股并在企业中担任职务;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保管会计凭证,造成单位财务管理混乱;违反生活纪律,包养情人,生活奢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参与赌博活动;利用其担任会计员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罪;利用其担任公司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挪用该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涉嫌挪用资金罪。……。”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卢卓平,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普宁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根据普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文件规定,市社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社工委)财务工作由中共普宁市政法委(以下简称市委政法委)统一管理,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私办)挂靠市委政法委。
公诉机关主要指控事实,2014年3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卢卓平利用担任普宁市委政法委会计员(实际同时行使出纳员职责)的便利,采取在现金支票偷盖审批人马汉强(时任市社工委专职副主任)私章的方式,先后挪用市社工委账户公款18笔共146.5万元;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卢卓平通过私自转账的方式,先后挪用市社工委账户的公款3笔共65万元到市委政法委(2笔共45万元)和市打私办(1笔20万元)账户,后被卢卓平用单位结算卡取现归其个人使用。至案发前,卢卓平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归还市社工委被挪用款项158.8万元,尚欠52.7万元未归还。
2015年3月至2019年1月,卢卓平利用办理、保管市打私办单位结算卡(具有查账、对账、取现及转账等功能)的职务便利,使用该结算卡私自支取现金,先后共挪用市打私办公款274.86万元,并通过修改、伪造、增加利息金额或对账单余额等方式掩盖其挪用公款事实。至案发前,卢卓平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归还市打私办被挪用款项75万元,尚欠199.86万元未归还。
2015年11月至2019年6月,卢卓平利用办理、保管市委政法委单位结算卡的职务便利,使用该结算卡私自支取现金,先后共挪用市委政法委公款754万元,并通过修改、伪造、增加利息金额或对账单余额等方式掩盖其挪用公款事实。至案发前,卢卓平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归还市委政法委被挪用款项250万元,尚欠504万元未归还。
综上,2014年3月至2019年6月,卢卓平先后挪用市社工委、市打私办、市委政法委等3个单位公款140笔共1240.36万元,用于投资经营及个人日常消费开支,其中100多万元用于投资经营。至案发后,卢卓平已归还483.8万元,尚欠756.56万元未归还。
关于该案件的破案经过,判决书显示, 2019年8月10日,普宁市监察委员会接到市委政法委移送的关于卢卓平涉嫌挪用公款700多万元的问题线索后,于2019年8月11日对卢卓平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同月13日对卢卓平采取留置措施。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卢卓平涉嫌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8日,普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卢卓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31年11月12日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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