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养犬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一是养犬实行分区管理:
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城市建成区包括
主城区:北至山海路、西至青盐铁路(原青连铁路)、南至上海路、东至黄海的区域;
岚山城区:北至坪岚铁路、西至沈海高速、南至绣针河、东至黄海的区域;
五莲、莒县人民政府依据县城建成区域自行划定重点管理区。
结合我县实际,莒县人民政府规定管理区域为: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包括下列区域:北至日照路、西至山东路、南至临沂路、东至马鬐山路的区域。
二是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
《办法》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捕捉流浪犬,扑杀狂犬以及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设置、管理,依法查处涉犬违法行为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妨害城市管理以及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疫情控制、无害化处理,配合公安机关管理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三是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并交纳管理服务费:
规定养犬的基本条件。居民养犬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住所,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二只,国家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单位的集体宿舍区不得养犬。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养犬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材料,携犬办理信息登记,办理犬证和相关手续。养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十日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实施养犬缴费制度。在重点管理区养犬的,应当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具体收费额度由省政府批复后对社会公布。
四是细化养犬行为规范:
规定禁止性行为。主要包括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禁止占用公用区域养犬,禁止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规定义务性行为。主要包括携犬外出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由成年人使用不超过二米的牵引绳(链)牵领,主动远离他人,清除犬粪等。
即时
规定禁止养犬及携犬进入的区域。包括国家机关、单位的集体宿舍区、室内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室外公共健身区、休闲娱乐区等。
增加禁养犬的品种。按照前期调研并征求群众意见,将马里阿犬、中国细犬、黑狼犬列入禁养犬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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