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年3月19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被告人贾*峰驾驶小轿车,在行驶过程中,致四轮电动车乘车人寇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贾*峰弃车逃逸,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01驻马店驿城发生车祸,致1人死亡
事发后肇事者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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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峰系河北省某县人,案发前在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暂住某工地。2020年11月1日21时25分许,贾*峰酒后驾驶冀D**号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车主张某珍,系贾志峰母亲)沿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慎阳路交叉口时,与沿文明路由南向北左转弯由被害人张某驾驶的驻市30*****编号“大阳”牌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四轮电动车乘车人寇某(张某妻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贾*峰弃车逃逸。经认定,贾*峰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贾*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0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另查明,被告人贾*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驾车肇事逃逸的主要事实。
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贾*峰亲属代为支付被害人亲属丧葬费3.37万元;本案审理期间,贾*峰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及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48万元,被害人及近亲属均对贾*峰表示谅解。
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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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贾*峰供述:2020年11月1日中午,他在工地吃饭时饮酒,当晚,他驾驶冀D**号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驻马店市文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交叉口时,与一辆电动四轮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因害怕挨打便离开现场。后步行到某洗浴中心开间房休息,准备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房间时被民警抓获。
2被害人张某陈述:2020年11月1日21时许,他驾驶“大阳”牌电动四轮车载乘妻子寇某沿文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口左转弯时,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寇某在副驾驶座,事故发生后,他和寇某均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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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书
⑴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2271号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贾*峰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08mg/100ml。
⑵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法)字(2020)4199号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寇某符合胸腹部脏器严重损伤死亡。
4被害人寇某尸体照片,证明寇某受伤部位及后背淤青情况。
5事故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证明案发的位置、四周环境、当时的天气,事故双方车辆行驶及发生事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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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
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20年11月1日21时29分,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文明路与某路交叉口发生事故,公安机关于同月16日立案。
⑵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驻马店市文明路与慎阳路交叉口,车辆碰撞位置及损坏情况。
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单,证明肇事车辆冀D**被保险人张某珍,投保有强制险。
⑷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明肇事车辆冀D×××**车主张某珍,被告人贾*峰准驾车型为C1。
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贾*峰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寇某无事故责任。
⑹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证明被告人贾*峰因本次交通肇事逃逸于2020年11月2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当日送到行政拘留所执行。
⑺收条、谅解书、和解协议,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贾*峰亲属代为支付丧葬费3.37万元;本案审理期间,贾*峰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及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48万元,被害人及死者近亲属对贾*峰表示谅解。
7抓获经过,证明2020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贾*峰抓获。
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贾*峰的刑事责任年龄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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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峰,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案发前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工地。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20年11月2日被抓获,当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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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一部刑诉(2021)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峰及辩护人薛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1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贾*峰酒后驾驶冀D**号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交叉口时,与沿文明路由南向北左转弯由被害人张某驾驶的驻市30*****编号“大阳”牌四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四轮电动车乘车人寇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贾*峰弃车逃逸。经认定,贾*峰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贾*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08mg/100ml。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贾*峰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贾*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贾*峰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贾*峰从轻处罚。
现法院对肇事者审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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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峰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贾*峰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另造成一名人员受伤,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贾*峰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对贾*峰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贾*峰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贾*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0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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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期准备工作:首先应及时取得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材料,包括责任方司机及车辆、保险单或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或不承担主要事故责任,受害人家属才存在索赔要求。
2索赔对象:事故责任人、责任车主及保险公司。
3索赔方式: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起诉。如责任方不配合损害赔偿事宜,受害人家属应及时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既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后或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等待刑事立案而直接另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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