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作出补偿决定的请示;
2.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公房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涉及未经登记建筑的,需提交认定处理意见;
3.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及送达凭证,以及分户评估报告相关复核、鉴定情况;
4.对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
5.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
这就是说,在征收补偿决定未作出前就要由房屋征收部门准备好相应的材料,既全面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征收方因证据材料不足而在随后的复议、诉讼中陷于被动,从而“欲速则不达”。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若上述2-5项材料征收方都向你出示过,那么你就要做好应对补偿决定的准备了。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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