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结婚生子和生老病死就是生命中必须经历的,就是生命的轮回。诚然,很多人都对婚姻抱有很大期望,但也有人对婚姻不抱期望。
在以前,很多婚姻都是包办的和买卖的,其实也就是我们说的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那时候男女到一定的年龄是必须要结婚的,自己没找到的话家里就会有媒婆介绍。
其实,那时候的婚姻说简单也简单,说不简单也不简单,因为那时候的婚姻要么是为了钱要么是为了生孩子,也就是传宗接代,延续后代。
的确,以前人们的思想就是这样,觉得到了年纪就要结婚生孩子,繁衍后代,但是有的人因为身体原因或者其他原因生不出孩子,所以很多人嫁过去地位就很低,一方面是生不了孩子,另一方面是生不了男孩。
事实上,生孩子真的是结婚的唯一目的吗?其实并不然,结婚不一定只是为了生孩子,有的人是因为爱情,也有人是因为生活,但也确实有人只是为了生孩子。
以前人们因为身体问题生不出孩子的时候会怎么办呢?其实那时候要么是备遭嫌弃,要么就是想办法领养一个,也算是圆满了这一生。
那么,在现在,还存在生不出孩子就受到嫌弃或者遭到伤害的事件吗?其实已经很少见了,因为医学和科技发达,很多人都会想办法,但也有人因此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今天上午,收到了好友的来信咨询:法律到底有没有保护借精生子的行为呢?你知道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2012 年经亲戚介绍后,于某与同村的孙某结为夫妻,婚后育有两个女儿,两人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生活其乐融融。
2014 年,于某萌生了生个儿子的想法,因自己实施了结扎手术且复通无望,于某给妻子出主意,让其与邻村的男子同居,只要生下儿子,其他都不计较。
2015 年至 2018年期间,于某默许妻子与他人同居、生子,而于某一直以父亲的名义为后来出生的孩子办理出生证、购买奶粉,扮演着一个合格的“父亲”。
2019年,在孙某与他人连续生育二个女儿后,于某看生儿子无望,便放弃了,开始拒绝抚养孙某生育的两个女儿,孙某只好带着两个女孩靠别人救济为生,无奈,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与于某离婚。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你有什么样的想法呢?有人说这就是明显的借精生子,也有人说不是,对此,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孙某与他人所生的两个孩子,与孩子的生父之间为非婚生子女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于某只抚养了两个孩子不到一年的时间,所以说于某与两个孩子之间并没有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现在,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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