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位冒充男性的女子因犯诈骗罪被福建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原来,在2019年7月,女子童某虚构男子身份与被害人李某互加好友后双方确立所谓的男女朋友关系。
从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童某多次虚构经营生意周转、购买机票、亲属看病、购买药品等事由,向李某借钱12万余元,
后经李某多次催讨,童某仅归还被害人李某钱款11500元。案发后,童某如实供述了罪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案中,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12万余元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童某就是据此被判刑。【春树律师葛树春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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