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森律师
导读: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如期完成施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提交付款申请的,发包人毫无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能否拍卖已完工的建设工程?
【情景案例】
2015年5月1日,李四公司将自己开发的1#、2#、3#别墅的土建施工工程发包给张三公司,双方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张三公司承包李四公司开发的1#、2#、3#别墅的建设施工工程,其中1#号别墅合同价395万元,2#别墅合同价336万元,3#别墅合同价531万元,三项工程均约定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工程决算价的95%,工程决算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质保期,质保期满一年后15日内向张三公司支付工程决算价的2.5%,两年质保期满后15日内支付工程决算价的另外2.5%质保金。
施工合同签订后,张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三栋别墅陆续施工,陆续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5月15日,完成1#别墅决算审计,审计价402万元;2019年4月18日,完成2#别墅决算审计,审计价350万元;2019年4月19,完成3#别墅决算审计,审计价530万元。李四公司支付1#别墅工程款320万元,支付2#别墅工程款100万元,支付3#别墅工程款200万元,后停止付款。
张三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无果,于2019年7月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四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同时要求拍卖三栋别墅,以拍卖所得款项偿付拖欠的工程款。
【案例评析】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承包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发包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任何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会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要后,发包人仍然没有支付,承包人可以起诉发包人,法院判决承包人胜诉后,若发包人仍然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包人拥有的财产。在发包人的全部财产中,可能包括承包人交付的施工成果,这部分施工成果是由承包人施工完成的,但承包人并没有取得相应对价,在承包人主张施工对价的过程中能否对这部分施工成果享有特殊权益呢,是承包人非常关心的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法律条款对承包人心中疑虑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答,按照该法律条款的规定,若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款,但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上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承包人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明确了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本案中,张三公司承包李四公司开发的三栋别墅的施工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给李四公司后,发包人李四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张三公司数次催要无果后起诉到法院。张三公司有权要求李四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也有权要求就三栋别墅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区别对待,1#别墅2018年5月15日完成决算审计,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公司应在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工程决算价的95%,所以李四公司应在2018年6月15日前支付至工程决算价的95%,张三公司2019年7月起诉要求享有对1#别墅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六个月期限,2#、3#别墅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19日完成决算审计,张三公司2019年7月起诉时尚在可以主张对相关别墅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内。
【风险提示】
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的,法律赋予承包人可以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法律对承包人的保护。但承包人能否实际享受到保护,取决于承包人是否积极主动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果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张优先受偿权,超过法定期限再向法院申请,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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