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判决的一起离婚案件当中,夫妻双方结婚五年,妻子王女士在婚姻当中,承担了较多家庭生活的义务,例如抚养子女做家务等等,一审法院判决,丈夫陈先生支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有网友认为补偿金少了,甚至说雇一个保姆一年也不止这个数,你怎么看呢?
我们都知道,我国民法典已经于2021年元旦开始实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也同时实施,此前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被废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比此前的婚姻法,其中之一的亮点就是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此前的婚姻法是没有该规定的。该条规定该规定让“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
家庭是社会中最小的组织单位,有组织就有分工,法律赋予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可以协商分工和所得,如果没有约定则适用法律规定,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平等的,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有约定按按约定,没有约定且双方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是均分的。“家务劳动补偿”条款是对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补偿,实践中,女性因为哺育小孩,在家的时间会更多,也往往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因此,该条款是对女性的一种保障。
至于补偿多少,法律并没有规定计算标准,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一般可以结合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时间长短、另一方受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
这里需要说的是,补偿金额不能简单的以雇佣保姆的工资做类比使用,从而感觉很低或者其他什么。这个没有可比性,因为法律关系不同,一个是夫妻关系,一个是劳务关系,简单点说,作为夫妻关系,是有权利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是可以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另外要求另一方给予“家务劳动补偿”的。试问,保姆有权分割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吗?所以不能以保姆的工资来对比“家务劳动补偿”。
另外,补偿的财产来源是从另一方所分得的财产或另一方个人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偿家事劳务一方,而不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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