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过年了,不少村民等着盼着自家的合理拆迁补偿快点发放,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年关将至不少村民连补偿款的影儿都没见到又或者遭遇村委会说“再等等”的情况。
那么遭遇这些情况到底如何应对?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为您解答。
征收补偿究竟什么时候发放?一拖再拖怎么办?
首先,广大农村居民要知道的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应当及时由村民委员会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且其依法应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也就是说无论村里怎么开会怎么拖延,关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问题,也必须遵循一个原则: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如果村委会以“年前太忙没时间”“村务繁忙”等借口,拖延发放补偿,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经查证确有无故拖延、截留补偿款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其次,法律赋予了农村居民明确的救济渠道。如果主管部门选择不作为,拆迁户可以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实践中,这是非常重要的维权方式之一。如果村委会成员存在私分、挪用、长期拖延发放征地补偿费的情形,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村民可向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报案,要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侦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村委会没有权利私自将土地卖给开发商
首先,农村居民要清楚,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很明确的,是“农民集体所有”,而村委会只是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不属于政府机关,不享有国家公权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并且农用地要转为建设用地,须经过法定的征收程序,要依法征收,就必须经过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涉及农用地的还需要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批复,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才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无论是村长还是村委都无权把地直接卖给开发商。
如果遭遇了村干部私自把土地卖给开发商,卖的钱装进自己的腰包的情况,农村居民一定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具体的维权策略,各个程序相互衔接配合,助力拆迁户获取应得的合理补偿。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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