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俩由于年龄原因,互换身份证先后领取了结婚证,姐姐和妹夫结了婚,妹妹却嫁给了姐夫,这一“奇葩”事件是怎么一回事?近日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姻无效纠纷案件,让一切重新回到正轨。
妹妹李茹(化名)初中辍学后就外出打工,因为年纪小,外出务工时拿走了姐姐李琪(化名)的身份证用于找工作。在社会上摸爬滚打几年后,李茹的生活逐步稳定下来,还找了一个情投意合的男友王飞(化名)。在家人的催促下,李茹和王飞决定组成家庭,但是因为李茹当时还不到结婚的年龄,于是用姐姐李琪的身份证与王飞办理了结婚登记。就这样,不懂法的李茹用姐姐李琪的身份证登记结婚,这下可给自己的姐姐带来了大麻烦。
原来姐姐李琪也到了婚龄,家里给她介绍了邻村的小伙张超(化名)。因为自己的身份证被妹妹登记结婚,导致其无法用真名登记。李琪心想:妹妹用我的证件,那我就用妹妹的身份证登记。于是,李琪和张超也结婚了,用的是妹妹李茹的身份证。
结婚后,双方都相安无事。最近因为姐夫张超家面临拆迁,要分房子,财产及婚姻关系成了头疼的事。在咨询过律师之后,张超决定去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他和李茹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李茹因未满婚龄,为达到与王飞结婚目的,被告李茹用姐姐李琪的身份证与王飞办理了结婚证。后李琪为达到与张超结婚的目的,用被告李茹的身份证与张超办理了结婚证,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李茹不在场。办理结婚登记后,与张超一起生活的是被告李茹的姐姐李琪,而不是被告李茹。张超与李琪两人一直生活在一起,共同育有一女。
法院认为,张超与被告李茹虽然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在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李茹没有到场,且原、被告一直没有共同生活过,与张超一起生活的是李琪,而不是被告李茹。李琪为达到与张超结婚目的,借用被告李茹的身份证与张超办理了结婚证,该婚姻关系无效,张超的诉讼请求成立。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张超与被告李茹婚姻无效。
此案是在《民法典》未生效之前宣判的案件。从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实施。如果该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该如何宣判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编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婚姻关系也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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