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信用卡诈骗案——2016年上海法院公布2015年度金融刑事审判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特别巨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自2012年1月起,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利用他人虚假信息办理信用卡或者使用他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透支本金共计220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2年6月起,被告人王某利用上述相同方式或以自己名义办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透支本金共计57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审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进行消费,透支本金共计20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又恶意透支本人或他人信用卡本金共计74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抓获后,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虽不可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认定为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其他犯罪事实其能够当庭供认,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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