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先生所属的公司转包了一个水库,过去的一段时间,他发现水库水位下降异常,具体什么原因导致呢?这一调查才发现,原来有人在水库动了手脚。
这处崖下水库是1968年重新建起的,2002年藏马镇水利站和崖下村民庄丙安签订了水面养殖承包合同,租期一直到2031年。2013年庄丙安将这份承包合同转包给了青岛泰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庄培东,姜先生代表这家公司介绍说,最近水库的水位,下降的很不寻常。
去年12月份发现水位下降,1月份又发现有人拆掉了原先在溢洪道处的橡皮坝。因为施工人员表示是藏马镇政府要求作业的,姜先生所属的公司将目光转向了附近的一家水厂。
姜先生认为,水位下降的原因就是水厂用了自己水库的水,卖给村里进行收费,而卖水收费的行为和转包协议产生了冲突。
行动员看到,承包合同中写到:承包项目为崖下水库水面养殖。转包协议里标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原合同条款内容履行,水库经营性放水应事前通知乙方并保持3米水位,正常的抗旱、供自来水除外。既然承包范围只是水面养殖,而且协议里又写了供自来水除外,那么姜先生为什么还认为是偷水呢?
姜先生说,事发后,他们也向藏马派出所报了警。
那么这减少的水到底去了哪里,是不是被卖掉了?行动员首先来到了这处水厂。
水厂抽了水库的水,这件事儿到底跟谁知会了?这种行为,有没有侵犯他人权益,还是要看水库的权属到底归谁?稍后的节目,我们也会针对这些问题,一一调查。
一番调查,姜先生了解到,水位下降的原因,就是因为水厂用了自己水库的水。那么这到底是自来水公司的行为,还是镇政府的行为?针对这件事,转包方有没有知情权?不少疑问等着解答。
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水厂已经由镇政府交接给了一家自来水公司,两个月前开始向附近村里送水。至于是哪家自来水公司并不了解,而且自来水公司人员也没在现场,随后行动员来到崖下村村委会询问了原承包人庄丙安。
原承包人庄先生表示,承包合同只是规定用于水面养殖,供自来水的事情和养殖不冲突,一直以来也不用通知。那么姜先生方面认为的,镇政府没有通知就抽取水源进行出售,是侵犯了自己权益。事情究竟孰是孰非?很快,藏马镇金水源村指导组的工作人员赶了过来,这位工作人员表示首先要和镇水利站确认,转包协议是否经过备案。
藏马镇金水源村指导组的这位工作人员拿出了区水利局的文件,其中也表明了崖下水库的维修内容。并且表示,在承包给庄丙安之前,就给附近村民供水,一直到现在仍然供水。可按照水厂工作人员的说法,是一家自来水公司在送水,而且是最近两个月才开始启用的,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工作人员表示,自来水公司只是作为中介单位,实际送水收费是镇政府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和转包方并没有关系。但姜先生方面并不认同这种说法。
姜先生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即便藏马镇政府拥有对水库的所有权,原承包人庄丙安拥有对水库的资格权,但转包方拥有对水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了五年流转期限,所有权人及资格权人已被排除。所以藏马镇政府没有通知就向外卖水收费的行为损害了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镇政府和转包方都认为水库水面是属于自己的,那么转包方提出的几条法律法规是否适用于当下的情况?行动员咨询了律师。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周凯律师:我国水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21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同时兼顾农业、工业等需要。因此政府将水库里的水资源经营性出售来满足村民的生产和生活符合法律规定。即使转包人根据协议取得了承包权,也仅仅是取得了原协议中水面养殖的权利,原协议也明确了水库首要目的是抗洪抗旱和人畜吃水,同时,原协议对最低水位约定也不明确,这种情况下,政府经营性出售水资源的行为,也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当然,除抗洪抗旱外,政府在出售水资源时,应提前与承包人协商,注意保护承包人的水面养殖的合法权利。如果因为未提前通知的经营性行为而严重损害了承包人的水产养殖资源,应当予以合理补偿。
那么姜先生方面对藏马派出所的回复不予认可,要求提供不予立案通知书的事情,是否可行呢?行动员联系了派出所所属的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工作人员表示镇政府维修水库有相关文件,不属于盗窃行为且不在案件受理范围内,所以也不构成刑事事件。对于报案人的诉求,派出所会联系报案人,领取不予受理调查的通知书。
来源:爱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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