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
父母出钱给儿子买房算赠与还是借款
漫画故事
小陈在市区购买了一处17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243万元,按揭付款,房屋权属为小陈单独所有。随后的几年中,小陈的父母老陈夫妇分多次、不等额转账共计210万元给小陈。
房屋交付使用后,老陈夫妇跟进装修,此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但小
陈结婚后当月,就要求卖掉这套房屋,并拒绝老陈夫妇继续居住。
老陈夫妇遂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小陈返还购房款。老陈夫妇认为小陈的行为损害了他们夫妻俩的权益,小陈则认为出售房屋是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并没有损害父母的权益。老陈夫妇表示,因当地限购,家 中只有小陈有购房资格,所以就以小陈的名义购买了这套房屋,买房的目的是共同居住、共同拥有,为此老陈夫妇二人才为购房出了首付及后续还贷。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因此,法院判令小陈向老陈夫妇返还210万元。
案例分析
民法典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现实生活中,成年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但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思想,不能被法律所倡导和司法裁判所确认。
因此,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当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度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本案中,老陈夫妇的出资款应当认定为对儿子小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小陈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
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 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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