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小区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现物业不撤场
新物业不能进场
业主急了!
日前,莆田荔城区欧氏臻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人员向海峡导报莆田全媒体中心反映,称小区业委会已经按照相关程序,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欧氏(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氏物业”)并选聘了新物业管理公司,但欧氏物业拒不撤场移交,导致新物业无法正常进驻为业主提供服务。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表示,业委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须提前2个月书面告知,目前通知期限还未到,已要求现有物业履行好职责,并做好交接准备。
欧氏臻城小区业委会人员林先生介绍,因业主对欧氏物业管理和服务不满,2020年11月15日,业委会组织召开小区第二次业主大会,对解聘欧氏物业及选聘新物业公司事宜进行表决,投票数及投票产权面积双过半,符合相关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正式解聘欧氏物业和选聘新物业公司。2020年11月16日,业委会在小区管理区域位置公告解聘欧氏物业的相关公告,并于2020年11月17日在微信群里公告解聘欧氏物业的相关事宜。2021年1月8日,业委会以发通知函的形式,通知欧氏物业于2021年1月11日退出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并配合完成物业交接工作。
林先生称,1月11日,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本来已经安排人员进场服务,但欧氏物业仍然照常办公,不肯撤场。1月14日,业委会按照通知要求赴小区物业办公室,要求欧氏物业撤场并交接,但却遭到该公司的阻挠,其不但没有立即撤场的意思,而且还摆出一副强硬的态度。为此,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拱辰街道办事处、拱辰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均介入协调、维持秩序。然而,至今欧氏物业仍占着物业办公用房,拒不撤场移交。
“业委会已经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公司,但因为欧氏物业拒不配合移交,导致新物业无法正常进驻为业主提供服务。”林先生表示,新旧物业无法正常交接,导致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目前实际上已经出现了一个“真空期”,而现在年关将近,又是疫情防控重要时期,小区治安、卫生、服务等各方面管理工作都面临着问题,因此迫切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介入,尽早促成新旧物业的移交工作,让小区业主能够有一个安全、满意的生活居住环境。
针对此事,欧氏臻城物业负责人林经理表示,物业目前工作照常进行,还没有进行移交。
莆田市荔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林光华介绍,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城管部门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按照《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都应当提前两个月书面告知对方,接着后面才能办理新旧物业的移交手续。作为主管部门,已要求欧氏物业在移交撤场之前,要继续做好自身的各项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的交接准备工作。同时,新物业服务企业在进场之前,可以选择提前提供服务,但前提是不得干扰到现有物业的正常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如若两个月的通知期限到了,现有物业还拒不撤出,作为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现有物业撤场,甚至可以对现有物业作出相应的处罚。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百八十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九百四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提前两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业主委员会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在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预收或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其账目以及其他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拒绝移交资料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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