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刘健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刘健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及孽息、收益、涉案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健利用担任淮南市代市长、市长,安徽省民政厅厅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副书记、主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验收、业务承揽、规划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健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13.47万元。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健在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承揽项目、人事调动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共计110.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刘健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并悔罪,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退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刘健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
刘健简历
刘健,男,汉族,1955年12月出生,江苏铜山人,研究生学历,1973年6月参加工作,197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3年6月至1975年11月,安徽省五河县新集园艺场知青;
1975年11月至1979年6月,蚌埠肉联厂团委副书记;
1979年6月至1984年12月,蚌埠市团委办事员、学少部长、办公室主任;
1984年12月至1988年4月,蚌埠市团委副书记;
1988年4月至1991年4月,蚌埠市团委书记;
1991年4月至1993年3月,蚌埠市工商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1993年3月至1995年11月,蚌埠市工商局局长、党组书记;
1995年11月至2000年6月,安徽省工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0年6月至2000年9月,亳州市委常委、市政府筹备组常务副组长;
2000年9月至2001年1月,亳州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2001年1月至2003年5月,亳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
2003年5月至2003年11月,亳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代市长;
2003年11月至2006年6月,亳州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2006年6月至2007年1月,淮南市委副书记、市政府代市长;
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淮南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2008年2月至2010年11月,安徽省民政厅厅长、党组书记;
2010年11月至2013年10月,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
2013年10月至2016年4月,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2016年4月退休。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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