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个新闻:陕西一命案被告人被判死刑,指控罪名是抢劫罪。我的第一反应是抢劫罪也会有这么严重的罪刑吗?杀了人不是应该按故意杀人罪判定吗?
我们先来看案情经过。原来被告人在2020年6月18日晚去了远亲李老太太家,当时李老太太正在数钱,被告人看到后想到最近拖欠的债务,便向李老太太借钱。
但老太太没有答应他,于是他便抢夺财物,还对老太太施暴,最后致其死亡。拿走钱财后,到了第二天,他又来到老太太家,制造了一起人为火灾,意图毁尸灭迹。
只是法网恢恢,警方很快就找到了嫌疑人,抓捕了被告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过程,自愿认罪认罚。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虽然供述悔罪,但罪行严重,不予从轻处罚,于是被告人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
知晓整个过程之后,我查了抢劫罪的相关资料,确实,抢劫罪严重的是可以被判处死刑的。
那么什么样的抢劫罪会被判处死刑呢?有八种情况: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而此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第五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被告人在劫财过程中,杀害了受害人,而且还在第二天残忍地毁尸灭迹,如此丧心病狂,判处死刑也是公平合理的。
那么他这不叫故意杀人吗?不是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吗?
查资料后,得到了这一一个结果: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
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过程有联系,但与抢劫财物无内在联系,应定故意杀人罪。
涨知识了!被告人被判抢劫罪无疑。
不过,这是一审判决。毕竟判处死刑是最严重的刑罚,被告人很有可能上诉。
在一审判决里,还判处被告人归还财物,赔偿各种损失费、丧葬费等,如果被告人归还财物,积极做出赔偿,受害人家属态度有所缓和的,被告人上诉之后是否会改变一审判决的结果呢?
虽然我不是学法的,对于法律的理解也不够深入,可是今年确实看了不少案子。我之前写过一篇玛莎拉蒂撞宝马致死案的文章,当时大家都在热议,谭某某这次死刑跑不了,结果判决出来之后是谭某某被判了无期徒刑。
虽然案件有所不同,但伤害都是致命的,都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那么通过谭某某案是不是可以认为抢劫杀人的被告人被判死刑也有转机呢?
在很多抢劫杀人案里,被告人被判死缓的结果更多一些。那么抢劫罪的死刑判定和死缓判定都是依据哪些条件呢?
欢迎你们来普及,法治社会,我们还是要多懂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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