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吴某静、杨某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被告支付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惩罚性赔偿金130000元;并在贵州省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2017 年5月至2019年5月,吴某静、杨某能合伙经营的松桃吴记老火锅店将客人吃剩下的火锅汤菜回收,提炼其中的油脂,生产加工成食用油,并与新鲜油脂混合后放入火锅汤里面,再次提供给客人吃。2020年3月13日,两被告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松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公益诉讼人认为: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两被告将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提供给顾客食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等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经检察机关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依法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官释法
古人云:“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2019年5月9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四个最严”。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案系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大力探索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金的实施意见》后办理的又一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探索惩罚性赔偿金提供铜仁实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供稿:铜仁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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