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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在东山县看守所的犯人孔某某,接到生效的二审维持原判裁定书。这是他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当儿戏,自食其言的法律后果。
孔某某家住厦门某小区,是一旅游公司的员工。3月16日,孔某某“盛情”邀请普通女性朋友小A来东山玩,当天自驾小车将她载至东山并安排住宿。次日凌晨,孔某某两次强行闯入小A卧室,意图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小A极力反抗,未能得逞,但导致小A多处受伤。期间,孔某某还用手机拍摄了小A不雅视频。小A两次报警,孔某某被东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6月28日,案件移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孔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东山县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法院给予孔某某从宽处罚,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七个月。没想到,7月16日,东山县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时,孔某某当庭否认检察机关的起诉指控。8月12日,该案再次开庭审理,孔某某辩称检察院对自己量刑过重,要求适用缓刑。对孔某某的出尔反尔,拒不认罪认罚等情节,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已经不能适用认罪认罚可以从轻的法律规定,重新提出量刑建议,要求法院对孔某某判处二年八个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该县法院遂依法判处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孔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漳州市中级法院。11月30日,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经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此案是一起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己承认犯罪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当庭翻供的典型案件。
来源 | 闽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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