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厂未批先建 强制执行获支持
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义务?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海安生态环境局强制执行申请事项,对被执行人某水泥厂罚款23万元,执行加处罚款23万元,由生态环境局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某水泥厂经营小型水泥制品加工、销售,以及砂石销售。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水泥制品项目涉嫌未批先建,且存在生产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现象。对于水泥厂的环境违法行为,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做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8年7月底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该水泥厂。
水泥厂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起诉。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海安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水泥厂的诉讼请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水泥厂一直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海安生态环境局依规向海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23万元,执行加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
海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如皋市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申请执行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申请执行条件。此外,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如逾期不缴纳罚款,还将被加处每日3%的罚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加处23万元,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予准许,遂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本案的发生提醒大家,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且需要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有关单位在开展相关生产作业前期,就应该自觉接受检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在发现行为不妥后,应主动履行整改,否则可能会被加处罚款,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海安法院 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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