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刘某、杨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
裁判文书案号:(2019)川01民终1078号,来源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为夫妻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约定,若一方出轨(与第三者发生性关系、同居、暧昧等)导致离婚的,出轨方将赔偿对方一定的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净身出户)的协议。
为什么说夫妻忠诚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理由如下:
1、夫妻忠诚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反。夫妻忠诚协议却符合《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
2、夫妻忠诚协议不违背公序良俗,因为夫妻忠诚协议会敦促夫妻双方相互忠实,不做有违夫妻忠实的事情。
3、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夫妻之间达成了一个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条件成就(即出现一方存在出轨的情形),财产分割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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