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一名9岁“孤女”成“老赖”,被限制高消费的新闻引起了社会热议。
- 2012年2月24日,陈灵(化名)的生父陈东杀害陈灵的母亲、外婆。
- 2012年2月25日,陈东和王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名下房屋卖于王某。王某付给陈东55万后,一直占有房屋。
- 2013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陈东死刑,赔偿妻子、岳母丧葬费三万余元。
- 2015年底,法院对“凶宅”预查封。
- 2017年3月,王某指控陈灵,要求解除预查封,并判令购房合同有效。该要求被法院驳回。
- 2018年,王某向金水区法院起诉陈灵,要求解除房屋转让合同,并返还55万购房款。
- 2019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屋转让合同无效,陈灵归还卖房55万元所得。
- 2020年10月,郑州市中院二审此案,维持原判。
- 2020年11月,因陈灵未归还55万元,法院第二次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在本案中,大家最关心的两个问题——
一、9岁女孩为何成了“老赖”?
二、接下来?眼下有何解决方案?
一、9岁女孩为何成了“老赖”?
(1)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陈灵并不应被称为“老赖”。
其实这是媒体报道混淆的一个问题:即被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不等同于“老赖”,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老赖”。
限制高消费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执行措施力度的不同,“限高”不一定会进入失信黑名单,但是进入失信名单则一定同时伴随着“限高”。
而我国相关法律解释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限高令”对年龄则没有限制。
从这个角度来看,法院因陈灵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将其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陈灵姥爷在找资料研究案子(图片来源:南方周末)
(2)那么,陈灵作为一个9岁的未成年人,为何会被限制消费呢?
这就涉及到民法范围里面的“继承和债务问题”。
在继承纠纷中,有一个原则:有限的概括继承。
通俗的说,作为继承人,如果要继承财产,就要相应的继承债务(但是这个债务以继承的财产为上限)。
在本案中,陈灵的生父陈东在杀死陈灵生母后被依法判处死刑,陈灵作为房屋的第一继承人,在其爷爷奶奶放弃继承财产的情况下,依法继承了其父母名下的房屋,因此也需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而陈东和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系无效合同,因此,王某有权要求返还购房款55万,陈灵也应当在她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进行债务偿还。
而正是因为陈灵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偿还义务,所以才被法院限制了高消费。
综上所述,法院对于陈灵的判决,虽然“没有人情味”,但也合理合法。
陈东案发后留下的绝笔信(图片来源:南方周末)
二、接下来?眼下有何解决方案?
其实不管是陈灵,还是买房人王某,都是陈灵生父陈东的受害人。
对于年幼的陈灵和年迈的姥爷来讲,偿还55万购房款无疑属于天文数字;但是对于买房人王某来讲,拿不到房子又拿不到购房款,也有失公平。
那么此事应该如何解决呢?
在不考虑社会救助和好心人帮助等法外因素的前提下,最好的办法是“拍卖房子来还钱”,用拍卖款偿还判决书里的55万元债务,其余部分由陈灵和姥爷继承。
同时报道也称,陈灵生父陈东当时遗留的55万购房款,其中有部分被“拿走”。
——那么结合当时55万元的具体去向,陈灵当然也可以依法追回应得部分。但这就是另外的民事纠纷,需要陈灵在其现在监护人的帮助下,另外起诉。
中国古代有“父债子还”的说法,现代法律虽然不再承认这种做法,却也必须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而把一个9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限制消费人员,其目的在于通过限高令来“督促”其还债,只能说虽保障了法律公平,却总归是少了点人情温度。
不知大家对此怎么看?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