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67岁男子马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于2017年被刑满释放。案发当日凌晨,马某某因琐事,手持菜刀将妻子吴某砍死,手上所害性命又增一人。
2020年12月从法院获悉,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宣判。
马某某,男,1953年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凉州,回族,文盲,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1998年3月,马某某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4月被刑满释放。于2020年5月,被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案发当晚,马某某因琐事对妻子吴某怀恨在心,在凌晨时分,马某某取家中厨房一把银色不锈钢菜刀进入吴某卧室,朝吴某头面部及上肢猛砍数十刀致其死亡。经鉴定,吴某系失血性休克合并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011年3月,马某某被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9年11月,新疆绿洲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马某某评定,马某某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其辨认及控制能力受损,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马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因家庭琐事引发,其主恶性和社会危害不大,马某某在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累犯成立的条件是行为主体实施前罪与后罪时,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而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马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法庭不再对累犯进行评价而加重处罚。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马某某因琐事在家持刀砍杀其妻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马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马某某明知他人打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
马某某因故意(致死)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马某某辩护律师提出,马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累犯成立的条件是行为主体实施前罪与后罪时,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而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马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故请求不再对累犯进行评价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提出的马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又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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