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
评选结果的通报
法办〔202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的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已全部结束。自2020年4月下发《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征稿通知》以来,我院共收到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初评并推选的优秀案例分析2745篇,涉及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领域。为确保评审水平和质量,我院组织30余位资深法官和法学教授组成10个专家评审工作组,制定严格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实行一稿三评、独立评审、同行评审,对各单位推荐符合评审条件的2627篇参评案例进行了认真评审。同时,为确保获奖案例的评选质量,我院专门组织召开终评会议,对获奖案例从裁判结果和法律适用正确、案例典型性和指导性、裁判要旨和案例注解撰写等方面再次进行集体审议。最终,经复评、终评,共评选出案件办得好、案例写得好、社会效果好的获奖案例477篇,其中一等奖案例12篇,二等奖案例98篇,三等奖案例163篇,优秀奖案例204篇。同时,根据各级人民法院本院报送的案例质量与获奖情况,共评选出先进组织单位49家,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2家,中级人民法院15家,基层人民法院22家。根据各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人民法院的案例获奖总量、获奖等级等,共评选出来自10家高级人民法院的先进组织个人14名。为激励先进,推动案例研究工作,决定对477篇优秀案例分析的编写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49家先进组织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牛晨光等14名先进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现将评选及表彰结果予以公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以此次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为契机,继续加强司法案例研究,深入挖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案例中的法律精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繁荣应用法学研究,推进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20年11月26日
全国法院系统
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
获奖名单
(江苏)
一等奖
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适用及重整期内试生产
编写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张志瑶、郑韬、吴皓月
二等奖
许明法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举报不作为案件中行政机关履责合理期限的确定
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雪雁、周磊
张建华诉海安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行政补偿案件适用变更判决的条件
编写人: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殷勤
黄杰明、陶胜新等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
——长期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违法信息的行为认定
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周光营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栾海洋、吴堂胜
邬斌诉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真意保留的法律适用规则
编写人: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庚、刘爱萍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非法捕捞引发的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件中非法收购者责任认定
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尚雷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曾某侵害烈士名誉公益诉讼案
——英烈人格利益所体现的公共利益之司法保护
编写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文、马作彪
张美云诉田礼芳、朱忠民财产损害赔偿案
——对虚假诉讼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写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守明
周庆荣、王艳芳诉海安市民政局收养行政登记案
——对收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应以实质审查为原则
编写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鸿、张娟娟
陈某某、陈某诉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六合分局土地行政补偿纠纷案
——行政机关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正确认定估价期日和土地用途
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夏文浩、李广娟
郑州曳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丁晓梅、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先予执行案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措施的反向适用
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新
三等奖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诉袁侃等14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涉众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案范围的司法认定
编写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一冉
陈华平假释案
——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的司法审查标准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丽丽
邹有根等人擅自从事期货业务非法经营案
——现货交易中的行为性质辨析及量刑标准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范凯
邦纳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诉高飞竞业限制纠纷案
——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性质认定及调整方法
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栋财
石春球诉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星塘店、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网络购物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认定对合同订立的影响救济
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费美娟
潘某某诉姚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
——隐私权客体之私密信息的司法判定及保护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广征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冯庆明
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诉马柏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拓展、区分与完善
编写人: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肖雄
陶磊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后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
编写人: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王震
南京兆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王有斌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母公司小股东、监事对子公司“董监高”损害子公司利益行为诉讼路径的认定
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廷生、程财
江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破产法“民事和解”制度司法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编写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朱行军、王杰兵
徐工机械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等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
——仲裁案外人权利的司法救济
编写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孙烁犇、陈亮
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剑锋、吴吉破产撤销权纠纷案
——破产撤销权的司法适用及路径选择
编写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荐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陈豪
如皋市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要求履行行政协议案
——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中签订的奖励条款应依约履行
编写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祺炜
严万荣诉宝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房屋行政登记决定纠纷案
——滥用职权的认定
编写人: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朱远军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不履行跨行政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监管职责的认定
编写人: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孟源、王显波
曹新华诉濮凤娟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苏绣制品的著作权侵权认定
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燕仓、黄璟
优秀奖
倪菊葆等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再审案
——倪菊葆和其控制企业拆借资金行为的定性分析
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伟、马亚龙
黄家辉、陈庆城等走私、贩卖毒品案
——非医疗目的走私、贩卖“聪明药”等新型精神药品的定性
编写人: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尹晓涛、许亮
原审被告人朱鸿娟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案
——竞合情形“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应坚持客观标准
编写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颖
胡必红诉东海县供销合作总社生产资料公司天一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农作物药害情形下侵权因果关系及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
编写人: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蔺玉林
代喜诉江苏佳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案
——未记载“付款人名称”的支票并不绝对无效
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娴、丁莉
戴华杰诉徐州市环球雅思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案
——论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中消费者的单方解除权
编写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超、黄伟
王小进诉丁同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受害人体质对侵权责任影响的认定
编写人: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寇建东
江苏溧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无锡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实际施工人不得在总承包人破产情况下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景鑫、杜凤君
李某甲、李某乙诉李某分割赔偿金纠纷案
——欠缺要件的收养行为的效力认定
编写人: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李海渟、田鲁敏
溧阳市爱尔森服饰有限公司诉殷晓翔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待缴股权转让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司法适用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蔡利娜、王久荣
苏峻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认定及损失赔偿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剑
李晓鹏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信用卡纠纷
——银行应采取合理措施向盲人履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罗正华
江苏海鹰、南京海鹰两公司实质合并破产申请复议案
——实质合并破产规范适用
编写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静、蒋伟
纺中纺(苏州)织造有限公司破产自行和解案
——破产自行和解的法律适用
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郝振、章伟
徐小平、张嘉欣、张仕全诉南通市通州区交通运输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案
——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行为的可诉性及原告资格界定
编写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鸿、吴彩丽
伏长江不服灌云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案
——行政征收补偿决定的可执行性认定
编写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季
汤如江等诉淮安市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案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条件及案件裁判方式
编写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伏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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