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
江都法院联合江都妇联举行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新闻发布会
通报十大典型案例
依法维护妇女征收补偿合法权利是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原告于女士自1961年出生后一直生活在宜陵镇A社区,户口也登记在A社区。婚后,于女士与丈夫、子女一起生活在A社区,户口均登记在A社区。1998年,于女士所在的村组划分3亩土地给于女士ー家承包经营,2019年下半年A社区分配土地租金时亦给付了于女士。
近来由于土地被征用,A社区收到了征地补偿款。于女士户的地在征用范围内。2013年9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第93号令《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规定,要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于女士要求A社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但于女士所在的村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不给予包括于女士在内的八户“姑娘户”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A社区按照该组的意见,作出土地征用分配方案,决定不给予包括于女士在内的八户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及不予分配尚余的补偿费用。故于女士诉至本院。
江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于女士的户籍登记在A社区处,居住生活在A社区,且承包了A社区划分的土地,系A社区的村民,本起纠纷前也曾作为A社区的成员参与土地租金的分配,依法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现于女士的承包土地被征收,A社区理应按照政府规定为于女士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但A社区作出的土地征用分配方案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于女士的合法权利,故本院判决撤销A社区作出的土地征用分配方案》,并为于女士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随着城市发展,不少农村的土地都被依法征收。但伴随而来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的矛盾也增加。虽然法律赋子村民对士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有自治权利,但该自治权利必须依法履行,不能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目前仍有些村民对“姑娘户”享有的土地补偿款提出异议,认为“姑娘户”虽然户籍在本村,但仍是出嫁女,不能参与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从而引发矛盾冲突。这些问题不仅涉及金钱利益,破坏家庭和谐,更重要的是还影响政府利民政策的实施,处理不好将可能诱发更大的社会矛盾纠纷,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在法治时代,这种剥夺作为村民的出嫁女儿在村里享受各种权益的老观念,显然是对妇女权益的漠视和侵害。
2019年以来,江都法院共受理各类少年家事案件2465件,其中涉少刑事案件72件,家事案件2393件,审结案件2189件,家事案件调撤率达62.6%,未发生一起因处理不当而引起矛盾激化的事件。在处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中,树立最大限度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理念,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分配、经济补偿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照顾,确保妇女儿童思想上无担忧、生活上有保障。《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江都法院共受理20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其中裁定下达人身保护令5件,驳回2件,撤回13件。
小编能不能点个烤串
就靠亲们的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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