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强制猥亵或者强奸,都是侵犯女生的身体、性权利的行为,行为实施者都是男生,而行为实施对象都是女生的身体。如果反过来,男生强制要求女生对男生自己的身体进行抚摸,女生被迫就抚摸了男生的私密部位,在这种情况下,男生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一、真实案例:案情介绍
2015年4月11日晚21时许,被告人盛文中将XX村潘庄潘某丙家的大门锁摘掉,进入潘某丙家院中,后将潘某丙家堂屋门端掉一扇,进入潘某丙家堂屋。被告人盛文中见到潘某丙后,手持刀子威胁潘某丙,不让潘某丙吭声,后被告人盛文中坐在潘某丙家堂屋黑色沙发上,把XX掏出来,威逼潘某丙用手摸其XX五、六分钟后离开。
事后,被害女生报警,公安机关很快将男生抓获归案。
真实案例来源:鹿邑县人民法院
二、焦点问题
在本案中,男生没有对女生的身体作出什么过分的事情,而是使用刀子枪支威胁女生,让女生对男生的身体进行抚摸,让男生得到快感满足。在这种情况下,男生强迫女生抚摸自己身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是什么罪呢?强制猥亵罪吗?还是强奸罪?
三、案例分析
(一)强制女生摸自己,也是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普遍认为,男生没有经过女生的同意,强制女生抚摸自己,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强制猥亵行为,追究男生强制猥亵罪的刑事责任。
(二)辩护策略分析
在本案中,男生及其辩护人认为,认定他对被害女生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有被害人供述,凭孤证不能定案,应当宣告无罪。
其实,此类案件确实证据比较少,涉案行为都发生在比较私密的场所,几乎没有直接目击证人,最后就会形成男生和女生各执一词的情况。男生说自己没有实施任何猥亵的行为,女生则坚持认为说自己遭到了男生的强制猥亵。在这种情况下,男生辩解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往往是一种辩护策略。
然而,有没有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往往需要各种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并不是被告男生自己坚持说什么都没干就不能认定。即使被告人始终零口供,裁判者也能找到足够的理由认定他干了。
四、小结
在此类案件中,罪与非罪其实还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官往往会认为,他根据全案证据材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等,可以认定男生究竟有没有对女生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
在本案中,裁判者就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第一次陈述,足以认定被告人对被害女生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因此,被告人以胁迫的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终,裁判男生构成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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