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22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邹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邹某甲,男,1982年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2019年9月1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2019年10月1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1月18日。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路**家属院*楼*楼*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区**乡**村***组***号)。因卖淫2016年4月1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组织卖淫2019年9月1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2019年10月1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1月18日。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销售赃物罪2003年7月9日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15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卖淫2019年9月1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10月17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经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8月上旬期间,被告人邹某甲与邹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招募、纠集、管理、控制无业女青年万某某(化名:眼某)、付某某(化名:萌某)、郝某某(化名:真某)、周某某(化名:小某某)、巫某(化名:小某)、陈某某(化名:小某)、仝某某(化名:乐某)、史某某(化名:晶某)、王某某(化名:芳某)等卖淫女在许昌市区某某大酒店、某某宾馆、某某大酒店等场所内从事卖淫活动,为卖淫女提供房间或者将卖淫女送至嫖客住处进行卖淫,提供避孕套,湿巾等作案工具,规定了上班请假制度、严禁私自收取嫖资等规定,收取嫖资后与卖淫女五五分成,并给输送嫖客的出租车司机抽利返成。
2019年8月14日邹某乙因涉嫌犯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羁押。之后至2019年9月12日案发,被告人邹某甲、张某某经预谋后,由张某某使用邹某乙前期使用的联系嫖客、出租车司机、收取嫖资的手机继续与嫖客、出租车司机、邹某甲等联系,由张某某告知出租车司机向邹某甲提供的地点输送嫖客,并负责收取嫖资后给出租车司机返利、给卖淫女结账、给邹某甲等分成,剩余非法获利自肥。被告人邹某甲继续负责在酒店开房间、组织管理卖淫女等具体实施卖淫活动。期间邹某甲又招募、纠集梁某某(化名:小某、多某)、赵某某(化名:瑶某,2003年7月19日出生)、楚某某(化名:小某)等人,与万某某(化名:眼某)、付某某(化名:萌某)、周某某(化名:小某某)、郝某某(化名:真某)、王某某(化名:芳某)等多名卖淫女,继续在许昌市区某某大酒店、某某酒店、某某某大酒店等场所内从事卖淫活动,获取非法利益。
2019年8月份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受邹某乙指使参与卖淫活动,负责望风、接送卖淫女外出卖淫、接送出租车司机介绍的嫖客进入卖淫地点等,协助邹某乙、邹某甲、张某某组织卖淫。
2、寻衅滋事罪
2019年5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邹某甲伙同邹某乙在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xx酒店进行组织卖淫活动时,因与郭某甲、郭某乙等人发生争执,邹某甲、邹某乙等人无故对二人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郭某甲两眼睑及眶下区皮下出血、肿胀,左侧眼眶下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邹某乙赔偿郭某甲人民币3千元,郭某甲对邹某乙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包含未成年人在内的他人卖淫,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包含未成年人在内的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邹某甲、张某某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邹某甲、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邹某甲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建议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图片i来自网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