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性关系之后,男生被女生控告强奸。双方对于发生性关系是强奸还是自愿,各执一词。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认定犯罪事实呢?如果男生坚持到底说自己就不是强奸,女生没有反抗、女生是自愿的,最终能够辩护成功吗?能够判决无罪吗?死不承认强奸有效果吗?
一、真实案例:
2017年10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1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982弄4号5楼出租房帮助其朋友李某及被害人覃某搬家,后李某离开该出租房。下午3时许,陈某1在上述出租房内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覃某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被害女生公安机关报警,声称遭到男生的强奸,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追究男生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真实案例来源: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焦点问题
本案中,被告人帮助被害人搬家,之后在被害人的出租屋内,和女生发生了性关系。女生认为自己遭到强迫,被暴力强迫,因此被强奸了。男生则认为,自己并没有使用暴力,只是要求发生性关系,后来女生没有强烈反抗,就发生了强奸的事实。因此,男生认为不是强奸。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该如何处理呢?帮女生搬家,顺带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强奸吗?
三、案例分析
(一)只要女生不同意,就是强奸?
根据法律规定,男生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则构成强奸罪。司法裁判往往认为,只要女生不愿意、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男生硬来,最终发生了性关系,这就属于违背女生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应当认定构成强奸罪。
所以,只要女生不同意,就是强奸。这是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惯例,牢不可破,不信邪的人都中招了,都被送到监狱去劳动改造了。
(二)辩护策略分析
在该案中,被告男生认为,他并没有使用压制女生的暴力手段,他所使用的手段并没有达到压制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被害人身上的伤痕也与其没有关系。因此,男生的行为不是强奸罪,要求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其实,两个人发生性关系之后,女生身上又有伤,则强奸就很难辩护了。如果男生认为自己使用了暴力,但是暴力没有那么激烈,这不会成为无罪的理由。不激烈的暴力也是暴力。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女生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罪的 构成要件,会被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现有证据经过检测,男生确实与女生发生过性关系,而女生主张遭到强奸,女生身上也有受伤,那么基本都会认定男生构成强奸罪的。
四、小结
在该案中,裁判者认为,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证明,被告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由此可见,辩解说自己使用的暴力不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所以不是强奸,这显然并不是很好的辩解理由。如果使用了暴力,则会被认定强奸。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情况下,男女发生性关系,才不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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