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近几年的创新和发展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普惠大众获得小额、多用途的资金借贷服务和支持,但是互联网金融出现的问题和风险也是众所周知的。
如今,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被认为是网络小贷公司开启了监管时代。
在监管对网络小贷公司和小贷业务开启严监管时代的大背景下,会对哪些互联网小贷公司产生影响?会对网络借贷大众有什么影响呢?
第一,网络小贷公司开启了监管时代,并不完全是监管创新的收缩,而是对网络小贷业务盲目创新和监管缺乏的野蛮生长的补漏。在蚂蚁集团上市之迹出台是巧合还是必然?
互联网金融以及互联网小贷业务是我国最大的金融创新点之一,更是我国金融监管最宽容的最大体现,因此,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借助网络小贷平台实现野蛮的生长,实际上网络小贷业务对所有银行业务的颠覆基础是建立在比银行更宽松的金融监管环境之下实现的。
互联网金融是国家政策力挺支持挡扶持发展的,是普惠金融最有效的践行方法,更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但这种监管过于宽松的制度环境,随着P2P毁灭了价值万亿大部分是中老年人的财富之后互联网金融概念变得分化:一是一些网络借贷平台清退,网贷第三方平台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0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降至5家,截至2020年10月底,P2P网贷行业累计成交量为18.9万亿元;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合计贷款余额总量为5892.69亿元。二是纳入监管体系,受到金融监管的严格监管。
更重要的是,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借助小贷平台,将业务覆盖支付银行保险基金小贷保理消费金融等众多领域,并以网络小贷平台借助于金融科技概念不断地挣脱监管机构的牢笼和金融监管的约束,从而一方面对金融秩序和监管形成强烈的冲击;另一方面希望通过进一步冲破监管获得监管以外的更大的额外收益。
这就出现了两个大的悖论:一是互联网小贷等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不对称监管在监管之外对现有金融机构形成严重冲击;二是网络平台对传统金融机构形成进一步蚕食的冲击和渴望,从而希望进一步监管形成监管的进一步不对称。
监管是规模的天敌,监管是速度的天敌,监管同时也强化了持续的规模和良性的速度;监管是创新的天敌,监管是科技的天敌,但监管也保护了创新,监管推动了科技。这就是现实的冲突和未来的博弈。
金融科技以网络小贷为平台不需要牌照进行跨界业务,绕开牌照扩张版图,打碎了枷锁释放出天生具有的指数级成长潜力。有的曾经预言,如果没有监管的五指山约束,信不信网络金融和网络科技真能刺破金融的苍穹?
从这一意义上讲,《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不仅是正逢其时,更是显得格外必要。一是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体现监管的公平性原则;二是厘清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定义和监管体制,确定网络小贷业务的边界;三是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从而为网络小贷确立风险控制基础。
第二,《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哪些企业将会受到重点关注?或者影响哪些企业的未来?金融创新边界的尽头仍然面临着起点和终点的循环
最近一档栏目说到:“宇宙的尽头就是铁岭”成为最流行的爆梗之一。因为宇宙的尽头在哪里是爱因斯坦都没有解决的问题,而宇宙的终局要看到底是引力占主导还是斥力占主导?引力和斥力既是一对矛盾更是相互依存,这就像创新和监管、网络金融的发展与监管约束是一样。在引力过强时,适当的斥力加强会预防灾难的发生;在斥力过强时,适当的张力加大会保持一定的均衡,从而防止出现“宇宙的尽头就是铁岭”的笑话。
从这一意义上讲,在蚂蚁已经IPO即将上市之迹,出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虽然并不一定具有明确的指向,但也非常具有重大意义。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哪些企业将会受到重点关注?或者影响哪些企业的未来呢?
一是从统一监管和监管体制要求上看,蚂蚁集团、阿里、腾讯、京东这些互联网巨头都必须申请全国牌照并接受银监会的监管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这是统一监管规则的体制要求。
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依法实施监管,可以采取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
网络小贷公司不仅必须纳入银行业监管框架下,还将实行分区域监管。即将网络小贷公司分为跨省和本地两种,并在资本金约束和监管层级进行重新界定和明确:地方级小贷公司注册资金10亿,经营范围不得跨省;全国级的小贷公司注册资金50亿,可以跨省经营业务,但必须由银保监会依法监管。
如此看来,无论是蚂蚁集团还是阿里、腾讯、京东这些互联网的金融业务特别是网络小贷业务都必须申请全国的牌照,并直接受人行和银保监会的监管。
二是通过强化杠杆约束的监管,弱化和降低网络小贷业务的高杠杆风险
网络金融的高收益和高扩张能力源自于信贷业务的高杠杆,借助于高杠杆实际蚂蚁干掉大象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就从几个方面对网络金融的杠杆进行了约束: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第十五条 规定:主要作为信息提供方与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故意向合作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引导借款人过度负债或多头借贷,不得帮助合作机构规避异地经营等监管规定;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对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三种方式中两种方式提出了约束。互联网金融的贷款金融服务形式主要有3种:引流、联合放贷和放贷再通过ABS出表。在明确规定联合放贷小贷公司出资不得少于30%以及按照30%的出资外加ABS后不超过4倍的净资产,实际上监管明确了联合放贷模式能够涉及的贷款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约12倍,从而与银行的杠杆位数接近,这从根本上限制了网络金融放贷的杠杆能力,弱化了扩张能力的同时也弱化了盈利能力。
如果走引流模式,不仅挤压了网络金融服务的收费空间和谈判能力,而且弱化了互联网金融巨头们对客户信息的大数据能力和金融风险控制服务延伸能力,而限制跨区域合作的则进一步限制了业务的扩张能力和盈利谈判能力。
防止金融科技诱导过度金融消费,防止金融科技成为规避监管、非法套利的手段,防止金融科技助长“赢者通吃”的垄断,是监管进一步强化的重点,同时也防止网络金融巨头无偿地利用私人数据获得金融优势引发金融市场扭曲。
第三,《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明确界定网络小额贷款的金额和贷款用途,对广大消费者有哪些影响?影响有多大?
网络金融强化了信贷业务的创新、提升了经济效率
在过去的十几年里,网络金融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便利,为以往被忽视的金融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服务,虽然单一个体每次借到的金额才几千甚至几百元,但由于借期短、周转频率快以及借贷方式灵活和简便,对几亿个人和家庭以及数量巨大小微企业提供了金融支持,惠及到大量的就业人数和家庭生产生活。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网络借贷的信用借贷方式也放大了一些非理性消费的过度负债以及助长了一些人的借贷为生的生活方式;网络借贷的贷款用途的自主性约束方式,导致一些借贷资金流向了政策限制领域并助长了一定风险累积。
一是《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明确了网络小贷的功能定位,从而强化普惠金融本质,对一些弱势群体强化了信贷支持。
从功能定位看,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这一点对弱势群体和低收入群体是一种利好,但对一些其它消费者可能会受到约束。
二是《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小贷的借贷金融进行了明确的约束,对那些资金需求量的客户是一种约束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这一种规定是明确限制过度借贷造成了信贷风险。
规定又明确: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这对那些大额度借贷者将形成约束。
三是《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借贷用途给予了严格的约束,这一点可能会对大众借贷有非常大的影响
网络小额贷款的普惠性质决定了网络借贷用途的普惠性,但是由于以胶对借贷用途的非明确性要求,借贷资金用于购房、炒股甚至投资严重违背了网络小贷的宗旨。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这一点至关重要,对网络小贷公司是一种信贷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对于借贷大众则会形成一种非常的不方便。那些首付靠贷款、还房贷靠贷款、投资股票靠贷款等行为将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约束。
有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全国短期个人消费贷款余额8.08万亿元,在2009-2019年间复合增长率为32%,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到40.7万亿,同比增长14.2%。在全国7000万家企业中,98%为中小微企业,它们得到的正规银行贷款却只占总贷款的22%左右。
因此,严格限制网络小贷贷款用途确实会短期内形成一定的资金短缺和资金压力,对居民和小微企业的资金秩序重建需要一个过程。(麒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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