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347号(政治法律类423号)《关于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完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程序规定的提案》,自然资源部做出答复。
补偿安置必须签协议,费用到位才能征收土地
答复中提到,土地征收关系到农民的重要财产权利,征收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2019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制度作出重大改进和完善。
其中,在征地程序方面,完善了征地批前程序,要求征地批准前必须履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听证听取意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六步程序。
特别是,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这些规定,对于保障被征收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修订时考虑到了个别未签订协议的情况
针对提案中提出的“实践中,被征收人不同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人如何推进征地实施行为?”问题,自然资源部答复,2020年3月,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条例征求意见情况来看,社会各界总体较为认可,但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的具体环节、法律效力、救济措施等一些具体问题,还存在不同认识。
2020年6月,自然资源部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国务院审议。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继续对征地程序等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更好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征地。
■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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