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某企业使用童工被罚款15000元!
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关于公布2020年兴化市第二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信息来源: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对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的社会监督,依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关于贯彻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405号)等规定,现将我市2020年第二批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2020年兴化市第二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注册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单位地址
主要违法事实
查处与整改情况
公布机构
1
92321281MA1Q09EX66
兴化市康浩不锈钢制品厂
陈建康
兴化市戴南镇
董北村工业集中区
使用童工
罚款15000元。
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予以社会公布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91321281346092416Y
兴化市荣丰箱包有限公司
王少林
兴化市海南镇东荡工业集中区
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规定、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予以社会公布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使用童工的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随意,对年龄、身份情况不进行认真核查,以及故意不保存招用人员资料,造成是否使用童工难以查证的情况,国家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录用备案资料也作出特别要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有的单位是误使用童工,这些单位的普遍表现是录用资料不完备或者根本没有录用资料,因为没有完善的录用登记资料,没有对介绍人的提供的情况加以核实,从而导致使用童工的事实,最终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以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 来源: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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