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张永钦
博士,闽南师范大学历史地理学院讲师,研究领域为闽台家族社会与文化、闽台关系史等。发表有《闽台祖先崇拜的延续与变迁——以入赘婚俗为例》等论文。
陈支平
福建省惠安县人,厦门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近500年来福建的家族社会与文化》《民间文书与明清族商研究》等,编纂的大型丛书有《台湾文献汇刊》等。
摘要:关于历史上的买卖妻子问题,中国大陆、台湾以及日本学界,均有不少的研究成果。但是在众多的研究成果中,不少学者都关注于极致“夫权”社会里妇女地位的低下,以及把妇女作为商品的压迫性经济行为。但是在事实上,民间的卖妻、典妻、赎妻等行为,其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复杂。其中掺杂着家族延续与家族结构的重新组合、夫妻双方家庭及家族的社会地位角力、民间习惯法上的婚姻聘金的交易等等诸多层面。因此,如果我们从民俗学以及民间习惯法的视野来考察这一现象,可能可以从中领悟出一些不同的社会文化因素。
关键词:清代民国时期 闽台地区 赎妻文书 民间习惯法
关于历史上的买卖妻子问题,中国大陆、台湾以及日本学界,均有不少的研究成果。但是在众多的研究成果中,不少学者都关注于妇女地位的低下,以及把妇女作为商品的压迫性经济行为。但是在事实上,民间的卖妻、典妻、赎妻等行为,其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复杂。因此从另一个层面上看,民间的这种卖妻、典妻、赎妻等行为,它似乎更应属于“民俗学”的范畴之内。康熙年间编撰的福建闽南《德化县志》,就从民俗的角度记述了这一陋习:“窃以水源木本,不离祖宗继嗣,承祧端由夫妇,此千古之纲常,与大地为悠久。孰意迩日以来世风颓败,祖骨宗骸同羊豕之贩卖,夫恩妇义等萍水之遭逢,目击耳闻,心伤眦裂。……又妇人从一而终,纵经离乱妻儿散失,虽极忍心者,亦且多方买赎。今有一等愚夫,径将结发夫妇,或尚恩爱未几或已儿女成群,一旦生离死别,卖之他里,置儿啼女哭于不闻,较兵略贼掳而更惨妇人伤心,十尝九死,呜呼!世道至此,仁人君子宁忍闻哉!”闽南德化县此等恶习,一直延续至民国时期犹然,民国时期编撰的《德化县志》记载乾隆年间知县鲁鼎梅的《劝谕十条》,其中有云:“一不可卖妻溺女。律载典雇妻女杖八十,娶者及媒妁知情同罪。溺女比故杀子孙问徒。德邑恶俗,家稍窘迫,即将发妻典卖。本夫本妇恬然无耻,败坏风俗莫此为甚。要知夫妇人伦之首,眼前穷急,大家勤俭和好,将来自然有饭吃,断不至饿死,若结发夫妻尚且忽娶忽卖,则良心已丧,用完了几两银子,依然穷饿而死,岂不可哀?至于生下女儿,俱是自己骨血也是人身,乃无良之人动辄淹死。访闻此风不但穷人,即生监之家往往有之。要知禽兽尚不忍食其子,是溺女之人禽兽都不如了。况天生一人,自然有一人的衣食,女儿何尝累着父母?本县望尔等培养一点善心,先从家里养起,夫妇相守,父子相亲,渐渐和气致祥,便是尔等百姓之福。”
卖妻、典妻、赎妻等行为一旦形成为一种民间陋习,它的表现形式与形成原由就不可能是单一性的,而是由众多的因素所组成。台湾学者陈益源教授在金门进行田野调查,搜集了不少的民间契约文书,其中也有一些卖妻、典妻、赎妻的文书。他综合分析这批文书,认为清代以至民国时期金门地区的卖妻、典妻、赎妻等行为,大致有七个原因。他在《卖老婆的七个理由》一文中认为:“古人休妻,有七出之条。不孝,恶疾,多言,盗窃,无子、嫉妒、淫佚。都是名目。近现代闽南人卖老婆,据我归纳,也有七个理由。这七个理由即是:一、夫妻不和;二、命中相刑;三、家贫难度;四、好吃懒做;五、赌博欠债;六、不孝公婆;七、妻子外遇。”我们从陈益源教授所归纳的金门地区的卖妻、典妻、赎妻等行为的原由中就可以了解到,闽台地区的卖妻、典妻、赎妻等行为,其形成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
这里,我先举二纸闽台区域的卖妻契约作为进一步的说明。
(一)闽南永春县范王氏卖儿媳妇契约文书
立主婚合约字范王氏,年五十七岁,生有三子,俱各娶媳,家已分居。不幸本年二月间,三子名河,三弟病故弃世,媳妇王氏年二十二岁怀孕在心,前未生育。刻下家务无人料理,又加日食难度,不得已托媒再醮与陈马寿为妻,凭媒议得身价喜金小洋四百角正,即日仝媒见亲手收足。该媳自再醮之后,任凭陈边来范家择吉成婚,生男养女,接代宗枝。仍仝媒面约长男承继范家为嗣,养至十六岁成人长大,送胞伯边收领。倘或单生一子,改儿陈姓传宗。但氏祖翁遗下有五房轮年值何年轮收,亦与氏子三股匀分一股与陈马寿动用。所有王氏全年日食费用,约照三份之一轮食。或日后弃世之事,陈边原分三股值一承当。或夫妇要搬别处居住,王氏亦随轮食靠老。若有人欠欠人债项,自与陈边无涉。三面约定,各无反悔异言。恐后无凭,即立主婚合约字存执为照者。
外加三弟己额厝屋及产业,仍归陈边掌管,俟至儿子十六岁外领回,不敢异言。此照。
民国十年三月 日
主婚合约字 范王氏
从命婚 王氏
命见男 兴远、兴盛
媒人 刘能月
依稿代字 洪永清
(二)台湾谢来观卖妻及子契约文书
立甘愿卖妻子字人谢来观,其妻魏氏名缎娘,系是魏振观抱养,长大成人前,来观与缎娘招婚,永为夫妇,以养振之年老。无如,来观后来家庭贫乏,告借无由,日食难度,无可安饱,无亲戚相助,势出无奈,爰与振观及胞兄相议,愿将此妻、子两人出卖他人,托媒向与林连生出首承娶,当日三面议定身价银四拾大元正。其银即日同媒新收入足讫,遂将缎娘年登二十九岁,又小儿元观,年登二岁,同母卖过林门娶入成亲,以作百年偕老。元同母抱付过门,听从改名易姓,倘日后生子传孙弄璋兆庆,乃是林门之洪福,与谢来观无干之事。系是二比甘愿,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甘愿卖妻子字壹纸,付执为照。
批明:即日谢来观同媒亲收过身价龙银四拾大元足讫,再照。
批明:魏家忌辰禋祀,亦归林连生永远奉祀,又照。
批明:前谢来观同妻吴氏生下女子一个,亦归还谢来观养育,长成大人,招婚奉养,来年老亦奉养忌辰禋祀,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月 日
立甘愿卖妻子字人 谢来观
在场人 魏发胜 谢戆观
为媒人 陈溪簻
代笔人 曾清文
从以上这两纸卖媳、卖妻的文书中可以看到,这里面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及其社会责任相当复杂。在第一纸卖媳文书中,媳妇王氏怀有卖主范家的身孕,买主陈家不仅要负责照顾身孕和日后的抚养重任,而且还要承担媳妇王氏原夫婆婆范王氏的终身养老之责。而媳妇王氏和改嫁陈家的新丈夫,可以继承原本属于范家第三子的所有财产物业。媳妇王氏怀有范家骨肉的未生儿,如果能够顺利生产并养到十六岁之后,这个范氏骨肉必须认祖归宗,送还给范氏“胞伯边收领”。如果媳妇王氏改嫁陈氏之后再无生育,则这个遗腹子归陈家继承香火,“改儿陈姓传宗”。
在第二纸卖妻文书中,被卖女魏原为魏家收养的童养女,长大之后配与谢来观为妻,生有一男一女。后因谢来观家业破败,“日食难度,无可安饱”,遂把妻子吴缎娘出卖给林连生为妻。连同吴氏一道出卖的,还有原来属于谢来观所生的二岁男儿谢元观,“元同母抱付过门,听从改名易姓”。原夫谢来观同妻吴氏所生的另一个女儿,则“归还谢来观养育,长成大人,招婚奉养,来年老亦奉养忌辰禋祀”。吴氏虽然卖到林氏家为妻,但是新夫林氏与吴氏组合的家庭,还应当承担吴氏养父魏家的香火祭祀,“魏家忌辰禋祀,亦归林连生永远奉祀”。
以上的两例卖媳、卖妻事件,与其说是把女性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倒不如说是因家庭变故而进行的一种家族延续与家族结构的重新组合。被卖女性王氏和吴氏,从表面上看是处于相当被动的境地。但是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看,丧偶及家庭贫寒,即使是在现代社会,重嫁与离异也是相当正常的事情。特别是丧偶,寡妇重婚对于当事人来讲,未免不是一件好事。然而我们从上面的契约文书中则领悟到另外的似乎更为重要的意味,这就是卖媳和卖妻,其中所蕴含的家族香火及其祭祀的延续,更加显得不可或缺。而这种家族香火及其祭祀的延续,正是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基层社会得以延续与发展的牢不可破的永久基础。
从民俗学的角度来考察清代民国时期的民间卖妻、典妻、赎妻等行为,除了上述的家族香火及其祭祀的延续这一因素之外,还有一个因素应该得到特别的重视,这就是民间所盛行的婚嫁聘金问题。清末民初为修立民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泛的民、商习惯调查,并形成报告录,载有:“南安婚姻一事,除士夫人家外,尚有成与卖买,其身价议至数百元者,无论矣。即不过数元,且系作为定金,并非身价,而亦成为‘买妻’,不称为‘聘妻’,此南安口头语也。”从现当代的法律体制来说,法律的制定者一直不能容忍婚嫁聘金的存在,但是在事实上,时至今日婚嫁聘金问题依然比较普遍地存在于广大的农村社会之中。婚嫁聘金既然无法为法律所允许,那么农村社会中所普遍存在的婚嫁聘金问题,就不能不继续地以“民俗”的形式存续下来,并且在许多农村中形成了适应于本地区的婚嫁聘金给与、归还等等的“习惯法”。例如,当某一男子与某一女子谈婚论嫁,预订了若干聘金、若干彩礼之后,举行正是的订婚仪式。可是过了一些日子之后,某一方或双方有悔约的行为,那么对于这些已经支付给的聘金、彩礼,必须根据当地的习俗,也可以说是当地的“习惯法”,厘清各自所应承担的毁约责任之大小,进行处置退还。而这种不受当代法律保护的关于婚嫁聘金处置的“习惯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延续了历史上的民间签立类似合约的形式,即请来数位稍有家族地位的主持人、中见人等,进行解释说和,得到双方的认可,再根据谈好的数额,退还或补偿给某一方。有些比较慎重行事的婚嫁双方,也有就此重新签立退婚合约的。回到国家法律的层面,法庭在个案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着某些酌情退还“彩礼”的现象。
从现在农村社会所流行的婚嫁聘金“习惯法”来反观清代民国时期闽台区域的卖妻、典妻、赎妻等行为,我们就可以从一个新的角度来思考这一问题。例如,当某一个已婚家庭夫妻双方确因感情不和必须离异之时,作为丈夫的一方,并不是我们以往所想象的那样,有权对自己的妻子做出任意性的处置。事实上,一个已经嫁出的女子,其在丈夫家的地位,除了个人的表现和夫妻感情等因素之外,女性娘家的家庭背景也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女性原家庭背景殷实而又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男性丈夫家庭就不能不顾及到这一点,而对自己的妻子有所忍让。十分遗憾的是,男女家庭背景对于夫妻关系及其在家庭中的地位的影响力,我们是很难在现有的各种文献中看到的。但是作为社会民俗,它又是实实在在地存在并且继续延续下来的。因此,在现实社会中,夫妻不和的双方,在处置自己的婚姻关系时,就不能不牵涉到双方的家庭关系及其背景。作为男性的一方,也就比较难于随心所欲地处置对方了。这就使得有意离异的男方,不得不寻找女方家庭的谅解,与女方家庭来共同处置这一棘手的离婚问题。在这种情景之下,民间便出现了“赎妻”之类的契约文书。当然,所谓的“赎妻”,实际上是“退妻”,犹如我们今天的“退货”,或者说是“赎回女儿”。
下面,我以《台湾私法人事编》中的此类契约文书为例。
(三)郭士火赎身字
立甘愿赎身字人郭士火,有因夫妻反目,不能和顺,是以规劝难合,不得已托媒,愿将妻玉娘付伊生父杜宗官赎回改嫁。时三面议定依时值出身价银贰百大员正;银即日同媒交郭士火亲收足讫。自此割根永断,听伊父杜宗官赎身回家,改嫁他人,一切等情,不干郭家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日后并无滋事生端。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出甘愿赎身字壹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媒六亲收过赎身字内佛银贰百大员正完足,再炤。
光绪二十二年十月 日
立甘愿赎身字人 郭士火
知见人 郭陈氏
在场人 郭士发
为媒人 陈李氏
代笔人 苏心正
(四)林阿九赎身收银字
同立甘愿主出赎身收银字人林阿九,兹因前父母在日,明媒聘过周家之女为妻,名叫女凉,年登二十一岁。自娶女凉入门以来,夫妻不和,亦不顺家规矩,林阿九无奈,向与叔兄弟侄相议,愿将此周氏女凉即托媒引就,向与外家周门王氏亲生母赎回妇家,配及他人良缘。时同媒三面言定,赎身价银四拾大员正,三面交付林阿九亲收足讫,随即将周氏女凉听其周王氏取回归周家,来日配及他人良缘,不干林家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并无来历不明为碍;如有不明者,林阿九一力出首抵挡,不干外家周王氏之事。同立甘愿主出赎身收银字壹纸,付执为炤。
光绪二十八年月 日
同立甘愿主出赎身收银字人 林阿九
在场知见人 林士发
为媒人 张牛姆
代笔人 王龙水
(五)杨厚、郭陈氏夫妻合约赎身字
同立合约赎身字人杨厚、郭陈氏,缘因原有一子杨冬瓜,年已长大,凭媒作合,于光绪二十四年婚娶郭陈氏之女,名唤郭凉,结为夫妻。本效鸾凤和鸣之计,以望百年偕老之期,讵料厚之子杨冬瓜不幸忽于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间永诀千秋,抛辞尘世,厚夫妇相议,愿将此儿妇郭凉付伊生母郭陈氏赎回再醮。听公调处,三面议定赎身价洋银陆拾大员正,即日厚同公人亲收足讫,随将此儿妇郭凉听其赎回归家,或招婚,或配婿,任从其便。倘日后郭凉生子传孙,与杨厚无干;而杨厚所有家业物产,亦与郭凉无涉。此乃二比甘愿,不能滋生事端,别生枝节,各无异言反悔。口恐无凭,口笔有据,同立合约赎身字壹样贰纸,各执壹纸,永远存炤。
批明:厚即日同公人亲收过赎身价洋银陆拾大员正足讫,炤。
光绪二十六年,即阴历庚子岁五月
同立合约赎身字人 杨厚 郭陈氏
公人 王匏
场见人 杨蔡氏
代笔人 杨灿然
(六)屏东县东港下头角张春寿赎回改嫁甘愿字
立出赎回改嫁甘愿字人东港下头角张春寿,有聘过东港街桥头曾有义之女,名唤乌肉娘,年登叁拾叁岁,未有伉俪。夫妻反目,不能正室,兼之春寿出外漂流,日食难度,有第贰胎儿子,名叫日本,年登贰岁,势不得已,外托中引就曾有义向与张春寿赎回到家许配,三面言议身价聘礼银共肆拾大圆正;其银即日同中亲收交讫,其乌肉娘并儿子听与有义娶过到家待嫁。惟愿麟趾呈祥,螽斯衍庆,与张家无涉,不得争长较短,异言生端之事,亦无来历交加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张春寿一力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口恐无凭,今欲有凭,合立出赎回改嫁甘愿字一幅,付执永远存炤。
即日同中亲收过身价聘礼银共四拾大圆,再炤。
光绪二十三年月 日
立出赎回改嫁甘愿字人 张春寿
知见人 张门许氏
代笔人 施允升
我们从以上的赎回女儿的文书中可以看出,当夫妻双方关系走到必须离异的时候,而女方的家庭背景又有一定社会地位的情况下,男方是很难直接处置自己的妻子的,势必要与妻子的娘家达成一定的协议,而这种协议,在很多场合下就是以“赎回”“退身”的形式进行的。施沛生编的《中国民事习惯大全》载有福建习惯作法,“男女离婚,由女贴钱与男者,名曰‘赎身’。由男出钱与女者,名曰‘退身’。所以价有赎身价、退身价之别,字有赎身字、退身字之分”。女方回归娘家,女方的父母以“赎身价”“退身价”“身价聘礼银”等等的名义,退还以前索取的一部分聘金。这一赎回协议完成之后,女方即可以重新嫁人,组成新的家庭。即使是男方已经谈妥把自己的妻子改嫁与他人,但是在形式上,也往往要注明先由父母赎回,随即改嫁他家。如下面的两纸文书。
(七)屏东县新埤脚庄张阿贵甘愿赎字
立甘愿赎字人新埤脚庄张阿贵,缘有前年间招婚于吴氏快娘,而今家中不和;日食难度,无奈,托媒引就向与胞兄吴炭取赎出番银贰拾贰大员正;其银即日同中交与张阿贵亲收足讫。时三面议定,转嫁溪洲庄林庙结为夫妇。此系二比两愿,各无迫勒反悔,葛藤永断,非拐逃之情;若是后日有来历不明,贵一力出首抵挡,不干吴炭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取赎字壹张,付执收存为炤。
批明:即日同中亲收过番银贰拾贰大员正,交与张阿贵足讫。甘愿取赎,转嫁林庙,再炤。
时龙飞岁次乙未年腊月
立甘愿取赎字人新埤脚庄 张阿贵
在场见 吴炭
作媒人 戴猪勋
代笔人 兔毛书
(八)嘉义县打猫堡打猫街出赎回字
立出赎回字人打猫堡打猫街第二保第二三二番户陈海,有一位弟妇,名叫味,年登二十六岁。不幸舍弟去世,无奈,外托媒引就,向与新港街第壹百二十四番户生母何却取赎回家,三面议定身价银贰拾大员正;其银同媒交收足讫,是日亦将此味交付媒人娶去交与生母,任从主意再嫁店仔口客庄内庄第一保第一番户王高升为妻,日后传子及孙,与陈海无干。此系二比两愿,各无反悔,日后不敢异言生端滋事,口恐无凭,今欲有凭,立赎回字壹纸,付执为炤。
即日同媒亲收过赎回字内银贰拾大圆正。
光绪三十一年六月 日
立赎回字人 陈海
为媒人 吴阿树
同 蔡阿来
代笔人 周成
在这两纸契约文书中,所谓的“赎回”,就是一种必须遵循“改嫁必须经由女方娘家”的程序。在第一纸中,妻子吴氏快娘,已经言定“转嫁溪洲庄林庙结为夫妇”。在第二纸中,弟妇味已经言定“再嫁店仔口客庄内庄第一保第一番户王高升为妻”。虽然只是一种程序,但由此亦可进一步看到女方家庭在闽台区域民间卖妻、典妻、赎妻等行为中所担当的重要角色。
当然,女方家庭背景千差万别,贫富不同,女方娘家家庭在卖妻、典妻、赎妻等行为中所发挥的影响力也会不同。大体言之,娘家越是富贵人家,由较为高尚的社会地位,则男方在处置女方的婚合离异时,越是要听从女方娘家的意见。反之,女方家庭属于下层贫穷,则男方处置女方的自由度就越高。下面两纸契约文书,则能较为清晰地看到富家女在贫穷人家为妻时的难守妇道。
(九)陈九五离缘宇
立离缘字人陈九五,前年曾娶过李四之女为妻,名唤阿叶,今年二十三岁。当日凭媒面议,聘金贰百大元正,交收足讫。兹因违逆翁姑,时闻交谪之声,更复不能安贫,常出怨尤之念,律以妇人四德,实有可出之条,虽欲忍以安之,奈生成若性,留亦无益。故不得已再托氷人,向外家李四重议废亲,聘金愿折其半,妆奁则听其取去,凡吾家所有之物,虽丝毫毋得干犯。此系父母之命,抑亦与吾缘绝,即日收回聘金,彼妇听媒率去,任凭别嫁,一出千休,情根永断。口恐无凭,即立离缘字壹纸,付执为炤。
即日,九五同媒亲收过字内聘金银壹百大元正足讫,炤。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 日
立离缘字人 陈九五
知见人 陈火木
为媒人 黄水池
代书人 张金生
(十)孙向章甘愿听赎身字
立甘愿听赎身字人孙向章,缘于前年间,有凭媒明娶林掽之妹林氏好凉为妻,现庚二十七岁。罔料自娶过门以来,夫妻反目,亦无生男育女。语云:“合则留,不合则去”,而章近来家中甚然缺乏,不能自卫,焉能承当林氏好凉,再四思维,若不及早设法,诚恐有误好凉青年。爰是托媒向伊外家兄林掽相议,听其备银赎回,别配佳偶。时当媒三面言定,赎身价银贰拾四大员正。其银即日章同媒交收足讫,随将林氏好凉交付伊兄带回家中,任从择配良人,嗣后生男育女,与孙家无涉,章亦不敢异言滋生事端。此系二比甘愿,章无力耽承,并非外家诱拐,亦非好凉不守妇道,追勒吵闹,只因家贫难以相持,从今一赎千休,永断割藤。此乃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今欲有凭,合立甘愿听赎身字一纸,付执为照。
批明:其银即日章同媒三面亲收过赎身字内佛银贰拾四大员正足讫,炤。
光绪二十七年一月 日
甘心情愿立甘愿听赎身字人孙向章
场见人胞兄孙向荣
为媒人郭鱼
代笔人林式金
从这两纸契约文书中可以隐约了解到,男方将女方退还给女方的原因,是女方嫁到夫家之后,无法适应夫家较为贫寒的生活,同时平时在娘家过惯大小姐的日子,秉性难改,与夫家发生冲突。所谓“违逆翁姑,时闻交谪之声,更复不能安贫,常出怨尤之念”,致使夫家无法供养这般“大小姐”模样的媳妇,“家中甚然缺乏,不能自卫,焉能承当林氏好凉”。在这种情景之下,夫家也只好请女方娘家把“大小姐”赎回,另行寻找合适的家庭,再行嫁娶。
综合以上所罗列的十余条赎妻契约文书,我们可以从中感悟到清代民国时期闽台区域民间的卖妻、典妻、赎妻等行为,并不能简单地以现在单纯的夫妻婚合离异关系相互类比。现代的夫妻关系,无论是婚合还是离异,发生关系的主要原因在于夫妻双方自身,较少受到外界亲属关系的影响。而在中国的传统社会里,夫妻的婚合离异,更多的是牵连到双方家庭亲属的诸多关系,牵涉到家族香火承继以及先人祭祀、家族结构重组的方方面面。从这一层面上看,清代民国时期闽台区域民间的卖妻、典妻、赎妻等行为,更多的是属于一种“民俗性”“习惯法”的行为。从这样的层面来看问题,我们或许可以说,闽台区域的民间“休妻”从表面上看,是传统社会“夫权”的极致表现,所谓“立休书字人郡城内鸭母藔林昆,因自幼凭父娶小北门外陈乖之女豫凉为媳,自入门性情乖张,懒于造作,家母念其尚在穉年,未谙人事,姑置不究。今年已二十矣,无论不能育一男半女,且悍泼如故,甚至时忤家母,绝无忌惮,交谪之声闻于阃外,万般劝诫,置之罔闻。谚云:‘恶妻孽子无法可治’,是以昆不得已,与家母相商。窃思昆觅食四方,时常在外,该氏既不能孝事姑嫜,谨守妇道,且欲安坐而食,使老母朝夕劬劳,无时休息,抚躬自问,何以为人!但氏既不孝顺翁姑,明犯七出之条,义无可合,应割断夫妻恩爱,听其归家,嫁与不嫁均从其便,不干昆之事。” 但是如果以“民俗学”的角度来分析这种“休妻之书”,我们又焉能知晓这种“休妻”激烈行为的背后,是否是女方家庭过于强势,男方无法取得聘金的退还,索性来个“恩断义绝”!
从习惯延续的学术观点来分析清代民国时期闽台区域民间的卖妻、典妻、赎妻等行为,我们当然相信在传统社会里“夫为妻纲”的主导作用,但是从“民俗学”的角度来思考,那么民间卖妻、典妻、赎妻等的行为中,女性可能也并不一定就完完全全地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作为一种社会的整体结构,民间卖妻、典妻、赎妻等行为必须受到社会力量的多方制约,这些制约,在相当的程度上削弱了“夫权”的发挥。饶有意味的是,我们还曾经看到过寡妇自己做主,把自己改嫁给他人的契约文书。该文书如下:
立改嫁配亲字人台南市街万福庵街第七番户吴氏清娘,年二十六岁,并亲生一男名洪春,年三岁。因内无翁姑依倚;外无伯叔眷顾,嫁夫养子,势出无奈,爰亲致媒人,今引配与安平市仔街第十三番户翁督之侄翁振官为妻,并所生一男洪春亦继嗣为子,永不异言。议定配亲聘礼银贰拾四圆,即日同媒收讫,择吉过门成亲。缘氏明正改嫁配亲,保无来历不明等情为碍。所愿二姓合婚,惟期百年偕老,特立配亲字一柬,付执为炤。
光绪二十九年癸卯十月三十日
立亲致媒配亲字人 吴清娘
为媒人 杨均官
同 李日官
代书人 庆喜
在这里,寡妇吴氏清娘,与先夫生有一男三岁,她认为“嫁夫养子,势出无奈”,因此“亲致媒人”,“引配与安平市仔街第十三番户翁督之侄翁振官为妻”。事属“明正改嫁配亲”,理所当然。一般情况下,在孀妇改嫁的场合,亦有娘家“赎女再醮”的习惯,“孀妇之再醮,妇之母家有主婚权。虽孀妇之尊亲属俱在,未经妇之母家许可,擅自主婚,则妇之母家,得主张异议。如经母家亲属先自许可,虽夫家之平辈亦许其主婚,但自幼为苗媳者,则母家不能干涉。”然而,像这种自主改嫁签约与人的现象,虽然较为少见。但是从中可以进一步领悟到清代民国时期闽台区域民间卖妻、典妻、赎妻等行为的微妙之处,而对于以往惯性思维中的极致夫权的思考模式,或许应当有一个从新的层面予以观察的必要性。
总而言之,清代民国时期闽台区域民间的卖妻、典妻、赎妻等行为,虽历经数百年,但其基本的交易需求、社会脉络并未发生质性的转变,更多的是属于一种“民俗性”“习惯法”的行为。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女性原家庭究竟发挥多大的作用,固不易确知,亦不能迳予论断女性原生家庭在卖妻、典妻、赎妻之类的风俗起到主导作用。但至少从上述的契约文书看来,在极致“夫权”的传统社会中仍难以超脱既有的意识框架,从家庭经济、风俗习惯面向寻求解决夫妻婚合离异,提出解决家庭问题的有效之道。从另一角度说来,女性原家庭的参与也意味着弹性空间、不拘泥于固定的交易形式,卖妻、典妻、赎妻等不同交易形态之间,往往有可能存在双向互为流通的模式,值得我们予以重新的认识。
【注】文章原载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9年04期。
责编:李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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