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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后屯居、北刘居、沂南村、沂北村、夏楼村、高庄居、官桥一村、官桥四村、山口村、俭庄村、卧龙村、谷山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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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后屯居、北刘居、沂南村、沂北村、夏楼村、高庄居、官桥一村、官桥四村、山口村、俭庄村、卧龙村、谷山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后屯居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 要,拟征收北辛街道后屯居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北辛街道后屯居,征收土地总面积 43.827 亩,其中:农用地 43.827 亩(耕地 42.8745 亩、农村道路 0.7035 亩、沟渠 0.249 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市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农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8 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 350.616 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 次征收土地涉及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 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 43.827 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 5.1449万元,共计补偿总额 48.9719 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镇协商,对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 350.616 万元, 由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后屯居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 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 照 2 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 87.654 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北辛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0 天,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0年 11 月 21 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 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3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北刘居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 要,拟征收北辛街道北刘居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北辛街道北刘居,征收土地总面积 59.6355 亩,其中:农用地 59.6355 亩(耕地 58.32 亩、沟渠 0.6585 亩、设施农用地 0.657 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市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农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8 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 477.084 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 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59.6355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6.9984万元,共计补偿总额 66.6339 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镇协商,对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 477.084 万元, 由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北刘居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 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 照 2 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 119.271 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北辛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0 天,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0年 11 月 21 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 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3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北刘居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二)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 要,拟征收北辛街道北刘居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北辛街道北刘居,征收土地总面积 79.2405 亩,其中:建设用地 79.2405 亩(村庄 79.2405 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市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农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8 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 633.924 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青 苗和地面附着物由滕州市北刘居区域改造项目工程指挥部补偿并清理。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镇协商,对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 633.924 万元, 由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北刘居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 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 照 2 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 158.481 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北辛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0 天,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0年 11 月 21 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 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3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沂南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 要,拟征收木石镇沂南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木石镇沂南村,征收土地总面积 127.035 亩,其中:建设用地 127.035 亩(村庄 127.035 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市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农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8 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 1016.28 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青 苗和地面附着物由木石镇政府补偿并清理。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镇协商,对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 1016.28 万元, 由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沂南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 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 照 2 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 254.07 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木石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0 天,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0年 11 月 21 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 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3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沂北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 要,拟征收木石镇沂北村集体土地。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 研究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木石镇沂北村,征收土地总面积 93.39 亩,其中: 建设用地 93.39 亩(村庄 93.39 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 号)公布的市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8 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 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 747.12 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青 苗和地面附着物由木石镇政府补偿并清理。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镇协商,对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 747.12 万元, 由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沂北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 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 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 照 2 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 186.78 万元, 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 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 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木石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0 天,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21 日止。 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中公示。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 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 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 书面协 调申请; 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 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 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3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夏楼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张汪镇夏楼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张汪镇夏楼村,拟征收土地总面积6.648 亩,其中:建设用地 6.648 亩(建制镇 6.648 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农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7.1 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 47.2008 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 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 3.324 万元,共计补偿总额 3.324 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 47.2008 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夏楼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 1.5 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 9.972 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张汪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0 天,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0年 11 月 21 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3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高庄居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善南街道高庄居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春藤路南侧、恒源路西侧,拟征收土地总面积 19.7565 亩,其中:建设用地 19.7565 亩(工业用地19.7565 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建设用地均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8 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 158.052 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拟征收土地为原企业补办征收手续,不涉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 158.052 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高庄居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 2 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 39.513 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善南街道政府、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0 天,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0年 11 月 21 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3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官桥一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 要,拟征收官桥镇官桥一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官桥镇官桥一村,征收土地总面积 9.4875 亩,其中:农用地 9.4875 亩(水浇地 9.4875 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市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农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7.1 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 67.3613 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 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 4.7438 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 1.1385万元,共计补偿总额 5.8823 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镇协商,对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 67.3613 万元, 由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官桥一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 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 照 1.5 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 14.2313 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官桥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0 天,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0年 11 月 21 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 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3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官桥四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 要,拟征收官桥镇官桥四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官桥镇官桥四村,征收土地总面积 15.5205 亩,其中:农用地 15.5205 亩(水浇地 15.5205 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市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农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7.1 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 110.1956 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 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 7.7603 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 1.8625万元,共计补偿总额 9.6227 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镇协商,对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 110.1956 万 元,由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官桥四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 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 照 1.5 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 23.2808 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官桥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0 天,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0年 11 月 21 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 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3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山口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 要,拟征收木石镇山口村集体土地。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 研究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木石镇山口村,征收土地总面积 84.3615 亩,其中: 农用地 33.294 亩(耕地 13.3455 亩,其他林地 6.3855 亩, 农村道路 5.3025 亩,沟渠 0.738 亩),建设用地 51.0675 亩 (采矿用地 51.0675 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 号)公布的市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建设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7.1 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 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 598.9667 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 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 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 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地上 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42.1808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3.9953 万元,共计补偿总额 46.176 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镇协商,对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 598.9667 万 元,由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山口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 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 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 照 1.5 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 126.5423 万 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 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 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木石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0 天,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21 日止。 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中公示。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 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 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 书面协调申请; 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 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 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3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俭庄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 要,拟征收木石镇俭庄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木石镇俭庄村,征收土地总面积 286.884 亩,其中:农用地 246.618 亩(耕地 137.1135 亩,其他林地 20.3325亩,其他草地 65.58 亩,农村道路 13.4055 亩,沟渠 1.3815亩,田坎 8.805 亩),建设用地 91.185 亩(村庄 2.094 亩,采矿用地 38.0235 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市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农用地、建设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8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 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 2293.884 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 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 286.7355 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29.5942 万元,共计补偿总额 316.3297 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镇协商,对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 2293.884 万 元,由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俭庄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 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 照 2 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 573.471 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木石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0 天,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0年 11 月 21 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 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3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卧龙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 要,拟征收龙阳镇卧龙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龙阳镇卧龙村,征收土地总面积 20 亩, 其中:农用地 20 亩(耕地 19.5975 亩,农村道路 0.0015 亩,田坎 0.4005 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市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农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7.1 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 142 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 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 10 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 2.4 万元,共计补偿总额 12.4 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 142 万元,由 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卧龙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 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 照 1.5 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 30 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龙阳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0 天,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0年 11 月 21 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 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3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谷山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 要,拟征收木石镇谷山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木石镇谷山村,征收土地总面积 19.1805 亩,其中:农用地 19.1805 亩(耕地 11.661 亩,农村道路 1.275 亩,沟渠 0.3465 亩,设施农用地 5.898 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市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农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8 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 153.444 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 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19.1805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1.3993万元,共计补偿总额 20.5798 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镇协商,对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 153.444 万元, 由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谷山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 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 照 2 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 38.361 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木石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0 天,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0年 11 月 21 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 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3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谷山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二)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 要,拟征收木石镇谷山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木石镇谷山村,征收土地总面积 4.017 亩,其中:建设用地4.017亩(村庄3.7905亩,街巷用地0.2265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市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农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8 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 32.136 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 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 4.017 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 0 万元,共计补偿总额 4.017 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镇协商,对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 32.136 万元, 由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谷山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 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 照 2 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 8.034 万元,由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木石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0 天,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0年 11 月 21 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 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3日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桥口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滕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滕州市城市建设用地的需 要,拟征收木石镇桥口村集体土地。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滕州市人民政府 研究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木石镇桥口村,征收土地总面积 4.245 亩,其中: 建设用地 4.245 亩(村庄 4.152 亩,街巷用地 0.093 亩)。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 号)公布的市滕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Ⅰ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 8 万元/亩;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 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 33.96 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 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 政厅关于《关于枣庄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 复》(鲁国土资字〔2017〕384 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 地上 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 4.245 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 0 万元, 共计补偿总额 4.245 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镇协商,对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 33.96 万元, 由滕州市财政局拨付到桥口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 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 滕州市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 照 2 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 8.49 万元,由 滕州市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 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滕州市人力资 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木石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0 天,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21 日止。 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中公示。

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结束前向滕州市自然资源 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滕州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组织听证; 也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提出 书面协调申请; 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 法律规定属于复议范围的,也可以在 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电话:0632-5813176。

滕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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