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辖区道路交通平稳有序,梧州公安交警始终对酒驾“零容忍”,始终坚持全方位、全覆盖打击酒驾违法行为。近期,梧州公安交警对三起二次酒驾的驾驶人进行了严肃处罚!
案例一
2020年10月10日晚黎某驾驶车牌号为桂DGD***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国道207线3718公里处时,被在苍海大道执勤的交警拦截并查获,交警现场对黎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4mg/100mg,属饮酒后驾驶。
经查,民警发现黎某在本年3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公安机关处罚过,黎某不但不吸取教训,反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黎某处行政拘留2日,并处罚款1000元。
案例二
2020年10月10日晚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DST***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国道207线3725公里500米处时,被在龙城路执勤的交警拦截并查获,交警现场对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0mg/100mg,属饮酒后驾驶。
经查徐某在2019年11月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公安机关处罚过,属二次酒驾。日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对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2日,并处罚款 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6个月。
案例三
2019年3月9日晚杨某驾驶车牌号桂DKA***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龙圩龙城路小转盘处时,被在龙城路执勤的民警截查,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2㎎/100mg,属酒驾行为。
经查杨某在2017年8月19日驾驶车牌号桂DKA***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龙圩城区道路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
2020年10月17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对杨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2日,并处罚款 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频发的今天,酒后驾驶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也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隐患之一。
“人生中有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酒后驾驶一旦被查处,其违法行为会被交管信息平台记录,经学习考试重新恢复驾驶资格后,不分何时何地不管间隔多长时间,再次饮酒驾驶均属于“二次酒驾”。
“二次酒驾”后果比你想象的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次酒驾”=行政拘留+罚款+吊销驾驶证。
来源广西梧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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